关于批转汉阴县城区门前四自一包卫生责任制管理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zfwj-2016-0888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100号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10-21 15:38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汉阴县城区门前四自一包卫生责任制管理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县双创办、城关镇《关于县城区门前四自一包卫生责任制管理评比考核办法》批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汉阴县城区门前“四自一包”卫生责任制

管理评比考核办法

 

汉阴县双创指挥部办公室

城关镇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常态管理,落实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区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安康市市区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汉阴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城区内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含武警中队)、商场、宾馆饭店、办公区、家属楼(院)区、住宅小区和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房产权所有单位、商品楼房开发商以及责任区包抓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门前“四自一包”和卫生责任区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对其门前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承担自扫环境卫生、自育花木绿化、自管维护秩序、自护公共设施的责任制度和认真抓好门前“四包”和“卫生责任区”的卫生责任承包制的落实。

第四条  门前“四自一包”和卫生责任区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

(一)自扫环境卫生:时刻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证区域内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积雪、便溺、瓜子壳、包装弃物和垃圾乱堆、乱放等现象,要按时按要求倾倒垃圾、废弃物,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扫至门店外堆放,对乱丢、乱倒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保持门窗、招牌、橱窗、装潢、陈列样品、广告标识、雨篷、阳台等无积尘物,外墙面的定期清洗粉刷,平整洁净;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灯饰、美观,无破损和乱牵乱挂等现象;及时清理乱贴乱画和非法小广告;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密封。

(二)自育花木绿化:爱护门前花草和树木,不踩踏花草,不攀折树木;绿化带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害。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现象。定期对花草树木灌溉浇水;不在行道树蔸、移动花坛内倒垃圾和残汤剩饭,不在树上乱拉绳索、乱挂衣物和悬挂标语;及时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的行为。

(三)自管维护秩序: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井然有序,不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允许停放车辆的地方,车辆停放有序;无撑杆搭棚、出店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现象,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影响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无乱堆乱放、乱涂乱贴、乱拉乱挂、乱花乱写、乱搭建简易房屋和摆放灯箱广告立牌现象;无乱摆摊点占道经营现象;无违规张贴、散发广告、传单等未经许可的宣传活动;无明锅亮灶、外露炉灶;无油烟及噪声污染;防护网设置规范,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冷却水不能直排街面。

(四)自护公共设施:保护责任区内的下水道井盖、路灯、人行道、护栏、消防等市政设施完好,不擅自改动、损坏或迁移公共设施;责任区内的垃圾桶,果皮箱、报刊宣传栏、交通标志牌等公共设施做到经常清洁醒目,保持干净卫生,加强管护,无损坏现象;负责责任区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设备的管护,不依附其搭建构筑物、堆放材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并防止人为盗窃、损坏;禁止在门前焚烧垃圾、树叶、冥币或其它废弃物;对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举报。

(五)包卫生责任制:认真抓好“四自”卫生责任承包制的落实。

(六)卫生责任区各包抓单位要认真履行卫生责任区日常保洁和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要将包抓路段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门前“四自一包”责任予以落实,采取“人盯人”的办法细化包抓责任人,健全完善常态包抓、监管责任制;二是宣传教育群众并及时清理脏、乱、差,坚决制止出店占道,撑杆搭棚,明锅亮灶、车辆乱停乱放、损坏市政设施等行为;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整治和行政执法活动;四是临街工矿、商贸、“六小”、建材、宾馆、文化娱乐、市政工程建设、广告牌匾等行业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能时,将“门前四自一包”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三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同时安排布置、同时检查评比、同时表彰否决的常态化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  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工作实行城镇领导,各村(社区)包抓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全民参与、重在长效”和坚持属地管理的城市管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门前“四自一包”的职责划分

(一)县住建局负责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门前“四自一包”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检查、通报,协助住建局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社区各责任人履行“门前四自一包”责任落实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

(二)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的实施主体每年度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四自一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内容,责任人自觉接受实施主体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必须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指定一名专人负责门前“四自一包”工作。接受“四自一包”责任制管理,接受县、镇、社区“四自一包”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四自一包”责任书的同时,还要在本单位悬挂门前“四自一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三)住建、公安、交警、工商等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管理单位做好“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的落实。

(四)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汉各单位要对本责任区路段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居民住户逐人、逐单位、逐住户地落实监管责任人,统计掌握被监管责任人的信息,监管责任人负有对被监督责任人的日常门前“四自一包”责任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检查评比、限期纠违责任。责任单位在“四自一包”责任区域内发现有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四自一包”要求的,应当事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快报告管理执法部门或所在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并协助查处。

第七条  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区域划定

(一)县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围墙的,以本院外围墙墙根为界,外围墙墙根至人行道道牙边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牙边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居民住户,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责任人责任区以外的城市公共设施,由产权所有或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主要大街、街巷两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场所的门前“四自一包”,如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约定了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没有约定的,由使用人履行门前“四包”义务;产权人与使用人在签订租房合同中必须明确门前“四自一包”责任人;产权人有义务督促约定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五)道路、桥涵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六)河道、人工湖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七)开设早点夜市的地段,由审批单位负责管理。

(八)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九)城市绿地、公园、火车站、客运车站、公交站点设施、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十)建筑工地的门前“四自一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十二)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建局确定。

第八条  评比办法及结果运用

(一)每月由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评比,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好、一般、不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75分至84分为卫生一般单位,85分至94分为卫生良好单位,9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检查结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通报。对连续三次获得卫生优秀档次的单位、门店、居民户、家属楼、住宅小区由双创办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没有尽到责任或落实不力,属居民住户的,第一次检查评比为较差的,由社区居委会给予批评教育,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二次检查评比仍为一般或较差的,由双创办给予书面警告通知;第三次检查评比仍无改进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情节轻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下发限期改正书面通知,情节较重或限期改正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许可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对不落实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且连续三次检查为卫生不合格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双创办负责提请县委组织部或纪委监察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二)对不服从门前“四自一包”管理的责任人,干扰、阻碍、无理取闹,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度落实和执行,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自一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处理,保护举报人。  

第十条   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落实执行的主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汉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汉阴县城区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检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