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6-0170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67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5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6-06-18 14:5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5〕19号)、《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编发〔2015〕20号)和《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汉阴县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安编办发〔2015〕96号)精神,设立县国土资源局,加挂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为主管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落实国家、省、市、县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三)加强耕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三)负责组织实施保护耕地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依法保护耕地责任。

  (四)负责组织实施节约用地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地价备案审核,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

  (五)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拟订实施地籍管理政策,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并实施土地确权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六)负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配置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监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责保护性开采控制和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属纠纷,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负责行政区划内矿山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管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安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行政区划内地质勘查活动。

  (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审查、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依法参与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监测责任。

  (九)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非税收入的监管,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和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十一)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行政股。负责单位日常管理和政务工作协调、督办,承办单位文电机要、制度建设、考勤、财务、编制人事劳资、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党建、党风廉政、信息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目标考核、综治维稳、新闻发布、各类创建活动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拟订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查供应及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审核;负责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与数据统计;承担临时用地报批管理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建设用地审批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保护与利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矿产管理股。负责县级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和年检;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组织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的初审工作;依法组织征收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县级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价款;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初审;负责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年度统计和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审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股。负责贯彻落实中、省、市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监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组织开展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和统计工作,推进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负责管理地籍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职责,承担提供不动产登记统一社会查询服务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分管不动产登记工作)、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登记权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指导监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对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林科技局分别对各自审核确权的房屋登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的准确性和提供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给予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农林科技部门负责,过渡期满改由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由县不动产登记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联络、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并承担提供不动产登记统一社会查询服务责任。

  (二)煤炭安全权责分工。县经贸局负责组织编制煤炭工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产业规划,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煤炭流通安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级矿产资源开采(含矿产资源开采、采矿权的变更、延续、注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承担对审批事项监督管理责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联络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煤炭安全监管工作。

  (三)与相关部门其他权责交叉分工,以县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界定的职责边界为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