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电子商务鼓励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6-003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6〕24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3月17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6-03-20 09:56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电子商务鼓励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汉阴县电子商务鼓励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升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与引领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基金,县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300万元,用于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支持。各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电子商务项目资金,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线上运营的企业、个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从事上行产品线上销售的市场主体,配套建设与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的公共服务平台、金融支持平台等。
第四条 鼓励多种市场主体开办网店。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借助阿里巴巴、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网络平台推广我县地方产品、人文特质、资源禀赋,扩大网络影响,打造汉阴电商品牌,提高我县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率。重点鼓励扶持销售我县特色富硒农产品、汉阴美食、旅游产品及本县企业自产产品的网店,对凡在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注册开办网店或在县电商办备案从事电商的个体、企业,销售上行产品30—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销售上行产品在50—100万元的网店,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销售上行产品在100—500万元的,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销售上行产品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同一格次的奖励不得重复享受,也不得降格享受。)
第五条 鼓励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从事电商产业第三方服务的企业(个体)参与我县电商产业发展,开展电商运营托管、平面设计、产品摄影、推广策划、数据统计、产品包装设计、监测分析等业务。对服务业务对接网店20户以上,客户评价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接客户50户以上,客户评价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鼓励线下网络体系建设。支持市场主体承接农产品收购、分检包装、“最后一公里”配送、农民网上代购(预订)业务等,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专业人员,并不断扩展信息化服务业务,形成镇村两级有效覆盖。对每建立一个规范化村级服务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每建立一个规范化镇级电商服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七条 鼓励品牌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电商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引导全县物流、货运、快递企业聚集发展,支持物流快递企业整合行业资源,提供低收费、高效率、便捷优质服务。支持建立县城社区、集镇自助(收)投递体系,提供便民服务。支持建立快递园区,提高(收)投递业务的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支持建立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第四方物流,实现物流快递信息资源共享,降低物流运输成本。
第九条 鼓励培育电商产业孵化园建设。对营业面积达到800平米以上的电商产业孵化园,第一年入驻网店达到50户以上且户均月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服务器运行正常,具有市场化的第三方电商服务企业跟进,为地方企业提供网络技术、营销、广告设计、专业美工、摄影、代运营、仓储等配套功能;第二年入驻网店户数稳步增加,业绩稳步提升的,给予两年房屋租金及宽带接入费用的全额补贴。
第十条 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平台,支持电商企业破解融资难题。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发“电商贷”等优质产品,参与电商产业实践;利用电商发展基金注入放大贷款额度的办法,加大金融对电商产业的支持力度,实现基金滚动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大数据支持平台。借助第三方数据运营主体的资源优势,对接我县的电商产业需要,采取端口租赁、数据结果定向购买等方式,建立与我县电商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数据支撑体系。示范试验阶段,以政府投入为主,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第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各镇、各部门支持、参与电商产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按年度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先进单位(镇、部门)、先进企业(个人),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对创建达标的“电子商务示范镇”、“电子商务示范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金牌网店”、“诚信网店”以县政府名义给于授牌认证,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同一年度内符合该办法两项以上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在同年度已获得上级财政电商发展补助项目的电商企业(个人),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补助扶持。
第十四条 企业和经营者不能依法规范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不得享受补助奖励。对以虚假资料、刷单等欺骗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网店必须是在本县依法注册,或在县电商办备案的企业(含个体)。网店销售额以第三方专业测评公司认定和县电商办审核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由汉阴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