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至2014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3-018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3〕62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5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05-16 15:54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3至2014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含村级)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及政府性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政府采购审批制度,凡未按规定履行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的项目,采购部门一律不予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二、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或经批准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整体项目为该项目年采购总量)、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三、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四、不论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的,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并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过程的监督。
五、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资金一律实行专户管理,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前应将采购资金划入汉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无特殊情况不得欠账或负债采购。
六、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工作是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将其作为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的重点,对未经审批自行采购,或采购程序不到位,采购方式不合法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汉阴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13至2014年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印刷等。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按照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办法及要求办理。
八、汉阴县财政局印发的《2013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汉财采管字〔2013〕2号)文件从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2013至2014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2013至2014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未列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5万元以上)
(1)交通工具。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
(2)办公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纸、纸制品、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单证、票据、本册、硒鼓、墨盒、碳粉、颜料、文教用品、清洁用品、信息化学品等。
(7)电器设备。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热水器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维修。
(2)印刷(定点采购)。
(3)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
(4)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5万元以上)。
(5)社会中介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5万元以上)。
(6)租赁、培训、物业管理。(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5万元以上)。
(7)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照明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医疗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识别输入设备(刷卡机、POS机、磁卡读写器、触摸屏)、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建筑材料、医药品、被服装具、农林牧副渔产品、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无形资产、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及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工程项目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