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zffz-2015-0597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13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02-04 16:3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汉阴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府法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为切入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为建设幸福汉阴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全部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重点解决规范性文件识别和管理问题,及时掌握发布实施情况,努力发挥规范性文件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工作方式
        (一)统一登记。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起草部门履行文件签发程序,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编号,建立台帐后,经县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字号。以县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编号。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
        (二)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如汉阴县的规范性文件为“汉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2015〕0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简称为汉字简称,如县人民政府为“县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办”、县环保局为“环保局”,发文登记流水号要求同上;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城关镇“三统一”登记的第26份规范性文件是城关镇2015年第 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汉规〔2015〕026—城政008;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三统一”登记的第50份规范性文件是汉阴县环保局2015年第1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汉规〔2015〕050—环保局012”。
        (三)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制定单位印发,从生效之日起施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系统,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四、工作程序
        (一)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
        1. 起草单位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制发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请示,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相关部门意见以及本单位的审查意见。
        2.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草案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 通过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交由县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审改、审签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经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不得提请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4. 县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字号送印。
        5. 县政府办公室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
        1. 起草股(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稿交本部门行政股进行格式、合法性把关审查。
        2. 通过本部门行政股把关审查的,由起草股(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局(委、办)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
        3. 起草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同时提交登记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意见。
    材料报送齐全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4.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急件的于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5.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制定部门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交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各镇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作具体规定。
        五、实施步骤   
        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采取自下而上、分步推进的方式进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利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任务。整个工作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工作任务: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镇及其部门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各镇负责本辖区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三)各镇汇总本辖区制度推行情况,2015年5月底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做好与省、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系统的对接,逐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步工作任务:
        (一)2015年10月底前所有镇及其部门全部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加大制度完善力度,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会同省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步工作任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底前对全县推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并以县政府名义对全县推行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重要性。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提供依据,对于保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各部门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严格程序,整体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镇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确定主办股室和人员,规范发文程序,做好衔接合作,保证“三统一”工作落到实处。要做好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工作的衔接。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问题,及时与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联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督查考核。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作为衡量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加大推行力度,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确保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