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各举债单位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任务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zffz-2015-0612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28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04-09 09:07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严禁部门、镇村违规举债,按照“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积极化解旧债,防范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省、市和《汉阴县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2〕1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各举债单位到逾期债务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各举债单位化解到逾期债务任务予以下达(具体见附表)。请各举债单位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化债方案,采取有效的化债措施,夯实化债责任,多方筹集化债资金(不得用县财政安排的专项化债奖补资金和挤占、截留、挪用上级专项资金顶抵自筹化债资金数),确保按期完成2015年度债务化解目标任务。年底将依据《汉阴县2015年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考核办法》(见附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化债奖补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附:1. 汉阴县2015年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考核办法;
        2. 汉阴县2015年各镇债务化解任务表;
        3. 汉阴县2015年县直部门债务化解任务表;
        4. 汉阴县2015年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考核评分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附件1:

汉阴县2015年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举债单位(包括举借债务的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地方政府性债务考核工作实行分项量化考核,满分100分。
        1、债务管理(15分)。确定专人负责债务管理工作,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做好债务动态变化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系统的政府债务管理档案和台帐;每季度末和年末以书面形式向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报送债务变化情况及其有关印证资料,且印证资料齐全、真实。
        2、债务控制(35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汉阴县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2〕139号)文件规定,未经审批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债务。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确需举借债务的,必须通过风险评估,举债单位必须报经县财政局初审、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转并纳入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后方可举债,否则视为违规举债。
        3、债务化解(50分)。按期完成当年县下达化债目标任务。按照《汉阴县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谁举债、谁还款”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举债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将偿债准备金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落实偿债资金来源途径,确保按期完成当年县下达化债目标任务。
        4、附加分。超额完成当年县政府下达化债任务的按比例给予加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牵头,按照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逐项打分进行,具体详见附表(《汉阴县2015年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考核评分表》)。各举债单位应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当年已偿还债务的原始凭证、举债单位的还款明细表和汇总表等相关印证资料报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举债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深入举债单位进行复查。考核汇总结果由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抄报县考核办,由县考核办纳入被考核单位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计分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化债奖补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四、责任追究
        对违规举债或随意新增债务的一律实行不救助制度,同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举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违规责任,并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相应偿债责任。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