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和汉阴县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zffz-2015-0613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29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04-10 09:1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阴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和《汉阴县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汉阴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有效整合行政资源,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推动万众创业,加快汉阴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既方便注册,又有利于规范管理,实现多部门业务协同的流程整合,加快市场主体准入。
        (二)便捷高效。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表单整合归并,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工作时限,减少申请人办事往返。市场主体咨询、提交申请材料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事项均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三证合一”登记受理专门窗口(以下简称“专窗”)完成。
        (三)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实施方案限定的时限实施审批。
        三、改革内容
        “三证合一”登记主要是将现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分别受理、分别审批、分别制发证照的登记制度改革为分别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发放记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一证三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该营业执照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效力,申请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适用范围包括: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以下统称企业)。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三证合一”登记受理的专门窗口,负责“三证合一”工作的具体实施,是发起受理和终止出证的办事窗口。
        (二)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配合参与部门,承担系统内部的登记工作,分别负责内部审批流程的制定和归口衔接协调工作,积极配合运行“三证合一”登记机制,确保审批工作顺利完成。
        (三)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工商、质监、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互换、结果互认,负责对相关服务窗口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四)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依法审查、依法监管。
        (五)县财政局负责为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改革工作实施监督。
        五、工作流程
        (一)专窗受理。申请人向专窗一次性提交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填写《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专窗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实行统一收件,作出受理决定,现场为申请人开具《“三证合一”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专窗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信息共享。对审查通过的“三证合一”登记申请,由专窗将申请信息录入“三证合一”登记网上并联审批系统,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向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即时发送数据。对需要传递的档案材料依次传送至各审批部门,档案原件由专窗保存,与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共享。
        (三)同步审批。县工商部门准予登记的,专窗负责立即传送相关信息,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完成审批并立即将审批信息传送专窗,由专窗统一打印一份记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
        (四)限时办结。“三证合一”登记所有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工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应在工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五)统一发证。专窗收到各部门准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三证合一”受理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工商专窗领取记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并加盖工商部门行政章的营业执照,也可根据需要再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5年4月1日—4月15日)。及时召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共同讨论制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及要求。县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系统内部审批操作流程,由县工商局牵头对四部门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提交材料、表格规范等办事指南进行精简整合、统一规范,制定出《“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并向社会公示。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需场地、窗口、设施等配置,在4月15日前建立“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电子数据交换平台。
        (二)试行阶段(2015年4月16日—4月30日)。探索改革经验,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系统运行。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工作体制机制。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的登记模式。通过应用“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专窗受理后一表录入、多部门网上数据共享、同步并联审批、专窗统一发放记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政务服务中心为成员的“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疑难问题,由组长或组长委托职能部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加强部门互认。全县各级各部门尤其是财政、公安、发改、人社、统计、经贸、住建、国土、环保、交通、房产、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应对“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
        (三)做好配套衔接。企业因外出开展经营活动,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凭其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报告按国家规定执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由县质监局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四)营造浓厚氛围。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解读,使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夯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社会需求基础。
        (五)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以创新的精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协调配合不力、延误审批进程、妨碍改革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局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汉阴县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要求,就汉阴县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汉阴县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以“三证联办”和“一证三码”为主要形式,即一窗受理、三证同发、一个证照、三个代码,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及三证的副本,可以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由县工商部门会同县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组织推进和实施全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基本流程。
        县工商部门在受理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将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传送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县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生成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并发送县工商部门。
县工商部门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公章)。
        第六条  资料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现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视业务办理情况,审查并退回有关原件。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表整合为《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
        第八条  设立登记。
        “三证合一”企业设立按照现行并联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县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将生成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传递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可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除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的《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
        第九条  变更登记。
        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时,除提交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和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流程办理。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在申请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时,工商部门将申请材料共享给县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企业组织机构登记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按照原组织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和税务变更登记程序分别向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按原注销登记流程和时限办理。相关事项由县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县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加强后续监管。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三证合一”登记,免收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相关工本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对于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但企业经营确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县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