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2015-0678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规字〔2015〕002—教体局001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12-07 08:2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5

 

汉阴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辖区控辍保学工作。要建立控辍保学机制,定期召开控辍保学工作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具体控辍保学制度,加强学籍管理,组织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严防学生辍学。

第五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对各镇及相关部门、学校开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章  入学管理

 

第六条  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指导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在开学前10天对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发给《入学通知书》。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必须由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或休学。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因工作调动、外出务工、经商或家庭搬迁等原由确需转学的,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入学、转学、休学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防止辍学

 

    第十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适龄学生,若确因超大班额等情况存在接收困难的,由县教育体育局就近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学生未按时到校上课时,学校应立即与家长或学生本人沟通联系,如发现有辍学倾向,应及时上门动员返校。经动员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在每学期结束前10天,将学生名单以村(社区)为单位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注明重点保学对象。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接到学生辍学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辍学学生予以劝返。每学期放假前,应根据学校上报的可能辍学学生情况,及时召开镇村干部、学校校长会议,进一步落实包抓责任,有效防止学生辍学。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及时对各镇落实学生辍学报告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控辍保学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各镇要指导各村(社区)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并将其纳入村民自治和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应科学编制县域教育发展规划,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有效防止学生厌学。

    第十六条  综治、公安、文广、工商、卫生、药监、人社、民政、扶贫、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控辍保学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其纳入全县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对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镇和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各镇、有关部门、学校违反上述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造成辍学率超过1.8%的,将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控辍保学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各村(居)委会、各学校控辍任务实行量化管理和考核奖惩,具体方案分别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