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5-0006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社会救助,公共卫生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3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1-08 15:0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汉阴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陕民办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原则;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原则;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原则;

  (四)分类施救,以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救助为重点,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简便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四)城市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

  (五)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感染者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发生灾难性的医疗支出的特殊困难家庭。

  医疗救助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一)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的;

  (三)因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

  (四)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造成的。

  (五)不能提供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的有效原始票据和有效证明的;

  (六)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七)保健理疗、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的。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⒈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合规费用合疗(医保)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⒉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再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二)门诊(日常)救助

  ⒈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合规费用合疗(医保)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⒉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

  ⒈资助参合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全额资助;

  ⒉资助参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按标准全额资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⒈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镇人民政府证明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申请一站式医疗救助。医院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开具入院证明,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3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身份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批复定点医院。

  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救助对象持优抚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镇人民政府证明,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纳入救助范围。

  住院期间,未完成审批手续,按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⒉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二)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⒈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报销审批资料原件;

  ⒉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⒊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按住院救助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每年按农业人口每人1元、非农业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

  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镇或定点医院。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卫生、人劳、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并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个人,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卫生部门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群众,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每半年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逐镇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汉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1〕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