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5-015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5〕72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8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8-23 17:38 |
涧池镇、铁佛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洞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洞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办法
为做好洞河水库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广大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洞河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及陕西省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洞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意见的通知》(陕移发〔2015〕46号)等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洞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关系,既要充分听取并尊重移民群众的合理意见,实事求是,保障移民切身利益,又要使移民安置工作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支援重点工程建设。
(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
(三)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洞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任务的镇人民政府是洞河水库移民安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按照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在洞河水库工程筹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镇、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圆满完成洞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任务。
第四条 移民安置办法
(一)库区移民户安置建房以“群众自建为主,政策补助为辅”的方式进行,库区移民户安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陕南避灾移民搬迁项目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确保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二)对有条件的库区移民户,自愿购房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每户给予20000元的补助,符合陕南避灾搬迁条件的移民户,按照陕南避灾搬迁要求可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集中安置点建房的实行统一实施,房屋建设实行统一组织,按照规划设计图进行联户建设,按移民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划分建房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
(四)分散安置的移民户,由本人书面申请,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安置地村组和移民户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选择建房地点,在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选址确定的位置建房,且户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4㎡,每户给予20000元的建房补助,房屋由移民户自行建设。
(五)建房困难户主要采取“交钥匙工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供移民特困户无偿居住。
(六)凡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条件的移民,经本人申请,可实行敬老院集中安置。
(七)库区移民户过渡费(含迁出、回迁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由移民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
第五条 实物指标认定
实物指标调查的基准时间为2010年9月8日。实物指标数量和质量以实物复核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成果为准。
(一)本办法所指的实物指标调查,是指依法组织实施对征地范围内人口、土地、房屋等各种涉及对象的调查活动。实物指标调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各种涉及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提供基础资料。
(二)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以搬迁安置时限前,最后核实的人口为准。
(三)实物指标调查后至搬迁时限内新增的人口,符合陕西省人民政府201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汉阴洞河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规定的,列入移民人口指标。
(四)符合新增移民人口条件的人口,由移民户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逐级审核,报县洞河办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移民局计入移民人口。
(五)有异议的实物指标,由组、村、镇,移民户主到现场确认,以现状复核的实物为准。
第六条 搬迁时,以下人口不计入移民人口:
(一)搬迁安置前,已死亡的;
(二)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住房、而无所在地户籍(有房无户,下同)的人口;
(三)大学生毕业后,成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后,户籍未迁出的人口;
第七条 移民安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在所在镇安置的,由镇政府组织移民户与安置地村组对接,并签署确认意见。跨镇安置的,迁出地镇政府与安置地镇政府,根据批准的对接安置方案组织移民对接,签订对接协议。
(二)跨镇安置的,在迁出地和安置地镇政府签订对接协议后,移民户主与迁出地、安置地镇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并报县移民部门备案。
(三)移民户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分配建房宅基地。
(四)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立户的,按一户分配建房宅基地;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只按一户分配建房宅基地。
(五)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六)库区移民户办理安置建房手续,由所在镇村集中统一办理,各职能部门要简化程序,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第八条 水库淹没土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
水 田3.28万元/亩
旱平地2.2万元/亩
旱坡地1.8万元/亩
(二)林地补偿标准
经济林6241元/亩
用材林5200元/亩
灌木林2600元/亩
荒山(荒坡)500元/亩
(三)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旱平地4131元/亩
灌木林2066元/亩
青苗补偿500元/亩
第九条 淹没区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
砖混一类:890元/m2.框架结构、水泥浇筑、内装修外贴瓷片、室内地面硬化或贴地板砖。
砖混二类:760元/m2.有地梁、圈梁、水泥盖板、内外粉刷、主体机构为24cm墙体、室内地面硬化。
砖混三类:550元/m2.除一、二类以外的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570元/m2.
(二)土木结构:470元/m2.
简易棚房:60元/m2;建成房基(打地圈梁)50元/m2.
门楼:砖混结构260元/m2.砖木结构220元/m2.土木结构180元/m2.
第十条 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围墙(砖石):200元/每延长米
(土坯):50元/每延长米
牛圈:500元/个
户外猪圈、厕所、化粪池500元/个
禽舍:120元/个
水泥院场:45元/m2
浆砌石:330元/m3
干砌石:300元/m3
水塔、水池(壁内衬砌砖、石结构):500元/个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U型渠:60元/延米。
苕窖:300元/个
自来水管:15元/m
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设施每项按300元补偿,总计不超过1500元。
坟墓:每棺800元(坟头拜台按干砌石计算)。
第十一条 违法违章建筑物及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洞河水库工程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