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6-000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6〕4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1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1-29 17:4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阴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汉阴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外力或其它方式,能爆裂、燃烧产生声、光、烟、色的各类鞭炮、焰火及其代用品。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为:东起花扒加油站,西至泰和路(含泰和路西侧沿线单位、酒店等行业场所及居民小区),南至十天高速路,北至卧龙岗脊梁路以南的所有城区范围。
第四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元旦和国庆节当天、清明节期间、春节(除夕至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城区内特殊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管理单位向公安机关备案,规定燃放时间,指定燃放点,安排专人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严禁过度无序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内,遇全县性重大庆典、纪念性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开展活动前2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通告。主办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燃放时间、地点、烟花品种等,制定燃放作业方案,报经公安、安监部门审查。燃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实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第五条 在允许燃放时间内严禁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及周边50米以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及周边50米以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加油站、燃气站、化工企业、物流仓储等)及重点消防单位及周边200米以内;
(四)车站、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及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50米以内;
(六)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及周边50米以内;
(七)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50米以内;
(八)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命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在允许燃放时段的限制燃放区域内,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除举办全县性的重大庆典、纪念性活动外,严禁燃放A、B级烟花爆竹。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在空旷地面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楼或村民住房的室内、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村(居)委会应教育、约束干部、职工、学生、村(居)民遵守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的监管、约束。
第九条 宾馆、饭店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负责人是本单位遵守、执行本规定的责任人,负有对工作人员、消费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劝阻的责任;对消费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各类庆典、纪念、聚会等活动的举办者、组织者是遵守、执行本规定的责任人,负有对活动参与人员进行宣传、告知、劝阻的责任;对参与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加大酒店、宾馆、饭店、婚庆店等重点场所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予以处罚。
(一)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违反规定的个人和直接责任人,若拒绝公安机关人员劝阻或有其它严重情节行为的,公安机关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并提请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查处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安监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文广局、住建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限制燃放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