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以“黑烟囱”为重点的烟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yjgl-2015-0595 公开目录: 灾害救援
公开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10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01-21 16:3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迅速贯彻落实江泽林常务副省长“要对全省‘冒烟’的烟囱进行全面检查”重要批示和12月25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精神,县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黑烟囱”为重点的烟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务
        (一)开展砖厂、窑厂等烟气污染整治。由经贸局牵头,县环保局、工业园区、各镇配合,对辖区内砖厂等烟气污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烟气污染企业报县政府强制关闭;从严查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环保手续不全、烟气直排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烟气排放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并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到位的一律关闭。
        (二)开展燃煤锅炉烟气污染整治。由县质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各镇配合,各有关工作部门及各镇对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运行情况进行逐一排查,摸清辖区10吨以下锅炉底数,按期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对天然气管网辐射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必须限期完成“煤改气”改造工作;对未建成、未正常运行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一律停止使用。
        (三)打击和查处机动车尾气污染。由县公安局牵头,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车辆“黑尾巴”、“冒黑烟”现象,淘汰“黄标车”。
        (四)开展生活烟气污染整治。由县药监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乱排乱放油烟的餐饮单位进行严罚重处,污染严重的必须停止营业;对露天烧烤、木炭烧烤、燃煤烧烤及使用石炭、煤矸石的餐饮单位予以整治,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取缔。
        二、时间安排
        全县“黑烟囱”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开始,到2015年1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20日)摸底排查阶段。对全县范围内的厂矿企业、生活燃煤锅炉、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等“黑烟囱”进行集中摸底排查,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2015年1月20日——2015年1月31日)清查治理阶段。所有排烟产权单位和业主,进行全面清查治理,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有效的消烟除尘设施和脱硫设施,达标排放。
        第三阶段:(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10日)监测验收阶段。进行全面监测验收,对监测不达标和根本未采取措施治理的将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关闭。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工作部门及各镇要高度重视本次延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要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出重拳、用重典,严厉打击烟气污染违法行为,确保空气质量稳定达标、持续改善。
        (二)各有关工作部门及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针对各镇、行业实际,突出整治重点,迅速开展专项整治。
        (三)各有关工作部门及各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对辖区内烟气污染问题进行联防、联控、联治,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砖厂、窑厂、燃煤工业和燃煤锅炉由县经贸局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是这次整治责任的主体,并将        摸底情况于1月24日之前报县环保局。机动车尾气治理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完成2014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并将淘汰黄标车于1月24日前报县环保局。建筑扬尘污染整治由住建局负责,于1月24日前将整治情况报环保局。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由县环保局负责整治。整治情况由县环保局收集汇总,报县政府同意后于1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办。
        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整治工作情况报县环保局。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