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5-002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应急预案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5〕17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2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2-20 08:06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汉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降低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级分类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在301-500为严重污染;达到500以上为极重污染。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人员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环保局、气象局、政府办、双创办、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卫生局、交通局、文广局、工商局、药监局。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各镇各部门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组织,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3应急工作组
2.3.1预警监测组
由县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经贸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煤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县城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生活源控制组:由县双创办牵头,县食药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餐馆、宾馆、洗浴等“三产”服务行业炉灶废气、油烟废气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 医疗防护组
由县卫生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由县政府办、县广电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5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
2.4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负责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本县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县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县交通局: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县文广局:通过广播、电视向县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3.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预报
县环保局与县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2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县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的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大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大气污染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重度、严重两个级别,分别用橙色、红色作相应标示。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72小时以上;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24小时以上。
红色(Ⅰ级)预警: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48小时以上;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5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24小时以上。
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3.2预警信息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72小时以上,或AQI超过3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橙色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同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3.3.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于预警级别。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4.2.1 Ⅱ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Ⅱ级大气污染,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新闻宣传组发布信息公告:
(1)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向县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2)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建议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以及婴幼儿、老年人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佩戴防护性口罩;
(3)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倡导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使;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县电视台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重污染警报解除。
2.污染控制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利气象条件和首要污染物采取以下措施:
(1)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对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保洁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建筑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
(3)严格执行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停驶部分公务车辆;
(4)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县城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严禁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严禁露天烧烤。
3.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
4.预警监测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2小时预报1次。
5.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大气污染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范围,以及不同特征污染物,分类制定相关措施,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
4.2.2 I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发生I级大气污染,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各工作组、各镇政府组织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1)重点排污单位采取控制污染工序、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20%;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禁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限产限排,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20%;燃煤锅炉设施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
(2)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以外,禁止土石方和路面整修施工作业;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
(3)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扩大限行对象和范围,实行黄标车限行,加强黑烟车易发多发重点行业和单位车辆的监管,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黄标车等违法车辆;
(4)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5)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2.预警监测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
4.3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4 应急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中度污染级别及以下时,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县政府和各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总结评估
5.1调查与评估
发生大气污染后,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5.2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2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大气重污染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研发配备个人大气污染防护器材,为应对大气重污染提供技术保障。
6.3经费保障
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县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每3年1次。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