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5-0067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大气环境质量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5〕44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5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5-20 08:5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汉阴县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优化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5〕16号)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镇、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围绕“调结构、优布局、强监管、严考核”主线,采取“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等措施,实行政府主导、环保牵头、各镇(部门)落实、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办法,到2015年底,按新标准六项参数评价(PM10、PM2.5、SO2、NO2、O3、CO)优良天数达到市上要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上年下降1%、二氧化氮(NO2)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空气中降尘强度低于18吨/平方公里•月,全县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1.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由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各镇负责,严格执行《汉阴县秸秆焚烧工作方案》,查处焚烧秸秆、麦草、枯枝落叶和农作废弃物产生面源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划定月河川道城关、平梁、涧池、蒲溪、双乳5镇为禁烧区,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工作要求,以夏季油菜秸秆禁烧为重点,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缕烟”,禁烧率达到100%,农作物秸秆得到有效收集和转化利用。其他各镇应在辖区内主要交通干线、学校、加油站、电力及通讯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逐步推行施行秸秆禁烧管理。各镇要进一步加强秸秆焚烧危害性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广秸秆还田技术,扩大秸秆机械粉碎还田面积,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秸秆,及时搞好秸秆清运并以村组为单位落实堆放场地。通过建立镇、村、组三级管理网格,将秸秆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落实到人(各镇负责,环保局、农业局配合)。
(二)燃煤锅炉专项整治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完成汉阴县大沟机砖厂和汉阴县天星真空砖厂的淘汰任务,并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县经贸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3.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县城规划区内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今年重点拆除燃煤锅炉5台。根据天然气管网辅射规划,合理划定辖区禁煤区和限煤区,禁煤区和限煤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80%以上,禁煤区内实行全面禁煤(县质监局负责、经贸局、发改局配合)。
4.推进清洁能源利用。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加强天然气供气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燃气,县城气化率提高到60%以上。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禁煤区和限煤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在2015年底前拆除或改造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取缔(县发改局负责,住建局、经贸局配合)。
(三)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
5.开展机动车节能减排工作。全面完成市上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淘汰车辆必须实施拆解,严禁转出。加快车用燃料低硫化步伐,全面供应并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优先推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清洁燃料;合理布局公交线路,加快高耗能、高排放交通设施市场退出工作,加大公交车辆和出租汽车更新力度(县交警大队、财政局、交通局负责)。
6.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实施方案,并将“黄标车”限行和“无标车”禁行纳入交通违法电子监控系统,到2015年底,全县机动车尾气检测率和环保标识率均达到85%。对环保不达标无环保合格标志和年度安全检验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县交警大队负责)。
(四)工业废气专项整治
7.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和节能审查工作,将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纳入企业节能减排绩效考核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范围。开展华晔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县经贸局负责,环保局配合)。
8.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环境监管。加大工业企业集中整治力度,依法取缔手续不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燃煤粘土砖瓦窑、石灰窑和石料加工等小企业。对医药化工、砖瓦建材等重点涉气企业,每月至少现场监察一次,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县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五)城市扬尘专项整治
9.控制扬尘污染。把文明工地创建纳入招投标重要内容,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全县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的要求,施工现场试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拆除工程推行湿法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建筑工地沙土堆料场进行防风抑尘覆盖,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天气时,各建设工地应暂停建筑工地出土、拆迁、倒土等所有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县住建局负责)。
10.强化城市道路及重点区域清扫保洁。加大城市主干道洒水保洁频次,确保城区主干道实施机械吸尘式清扫达到70%以上(县住建局负责)。
(六)面源污染专项整治
11.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使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烧烤使用木炭烧烤炉的,改用清洁能源,严禁露天烧烤(县双创办负责,工商局、食药监局配合)。
12.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按照《陕西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安康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今年全县范围内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完成油气回收改造治理工作,建立油气回收长效管理机制(县经贸局负责,县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配合)。
13.禁止露天焚烧有毒有害物料。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县住建局负责,环保局配合)。
(七)开展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
14.推进全县绿化建设。扩大绿地规模,继续推进广场、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建设,对城区裸露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及时进行遮盖或绿化补植,减少尘土飞扬污染环境。加大植树造林和管护力度,完成年度造林绿化面积,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65%(县林业局、住建局、双创办负责,各镇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15.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全民普及《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家居等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公众积极参加绿色创建等环保公益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行动中来,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县环保局负责,各相关单位、镇政府配合)。
16.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联合执法,以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均要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和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坚决清理、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审批备案的违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县发改局、环保局负责,经贸局、国土局、住建局、各镇政府配合)。
17.保障资金投入。加大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力度,对列入大气污染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优先予以支持,逐步将大气污染防治监测体系建设和后期的运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县级财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县财政局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18.加强空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年底前建成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落实自动站监管人员(县环保局负责,气象局配合)。
19.推行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治污降霾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镇政府和工作部门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县考核办负责)。
20.强化督查,夯实责任。成立汉阴县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孙勇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刘定东任副组长,县环保、发改、财政、公安、双创、住建、经贸、农业、林业、交通、质监等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徐家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镇和部门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镇和部门予以通报、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