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6-025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应急预案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129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9-30 17: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汉阴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反应快捷、有效施救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各类事故的能力、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适应依法治安新常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大型排土场)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遵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汉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针对本辖区矿山发生的坍塌事故、爆破事故、坠落事故、地质灾害、尾矿库溃坝、中毒窒息、触电、火灾等各类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矿山事故危险性分析

  2.1基本情况

  汉阴县位于陕南秦巴山区,汉江上游,地跨北纬32度38分-33度09分,东经108度11分-108度44分之间,东连汉滨,西接石泉,北与宁陕交界,南与西乡、镇巴、紫阳毗邻,总面积1347平方公里,距安康市58km。辖区10个镇,149个行政村(含社区居委会),辖区内有非煤矿山企业38家,尾矿库5座,从业人员1000余人。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根据《重大危险源辩识》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辖区5座尾矿库为重大危险源;井下爆破、炮烟产生二氧化硫毒气、冒顶、边帮垮塌、电器火灾,压力容器爆炸,矿山采掘、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边坡垮塌等为一般危险源。

  通过对矿山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和操作条件等现状分析,辩识了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预测,安全检查法、隐患排查整治法等系统安全工程分解方法,确立了矿山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经评价认为可能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下列几种:

  A、尾矿库溃坝或渗漏:超库容排放、浸润线超高、坝体移位、干滩长度不够,排洪涵洞等防汛排渗设施不畅等都会造成尾矿库溃坝或渗漏,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B、火灾

  生产过程中电源线路破损,电器设备老化,动火作业不规范,井下防火措施不力,使用不防火材料、木支护等可燃物等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C、爆炸

  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不当、装填药违规操作、使用禁止使用的爆炸物品、盲炮处置不力、非岗人员爆破作业;压力容器使用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不及时、维修保养不当等都会造成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D、冒顶、边帮垮塌

  井下爆破作业后排险不彻底、支护不到位、采空区超限作业、临边防护缺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都会造成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有毒有害气体

  井下通风不良、空气质量超标、防护用品不到位,爆破作业后排烟时间不够等均会引发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F、触电、机械伤害等

  电源线路破损、电器设备老化、机械、车辆维修保养不力、违规操作等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G、坍塌

  露天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岩层松脱、掏采、放炮等原因,均易造成山石脱落,甚至坍塌,导致人员伤亡。

  H、坠落

  山腰打炮眼等高处作业中,由于指挥不当、防护措施不力、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在小工作台面运行、岩层剥落会引发大面积人员坠落、伤亡。

  2.3、事故分类:

  根据我县矿山现状和可能发生事故的过程、性质、机理、可分为以下两类:

  A、生产事故类:

  主要有:尾矿库溃坝、火灾爆炸、冒顶片帮塌陷事故、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触电、机械伤害、坍塌、坠落等

  B、自然灾害事故类

  自然灾害事故主要有地质、洪汛灾害。

  2.4、事故危害特性

  各种主要危险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一旦发生事故,将给国家、单位和职工、群众带来严重灾难。

  A、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将会导致下游居民、耕地、房屋、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破坏环境;

  B、发生爆破、火灾事故,将会造成作业人员当场伤亡,引起坍塌及相关财产损坏,污染环境,危及周边地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C、发生坍塌坠落事故,将会导致大量石块砸伤、掩埋作业人员,造成人员摔伤、死亡和财产损失;

  D、冒顶片帮、有毒有害气体、触电等事故,都会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镇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汉阴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常务副指挥长)任副指挥长,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监察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发改局、县卫计局、总工会、电力局、气象局、保险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县指挥部

  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调用应急救援物资、矿山救护队伍、设备和有关专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工程抢救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下达预警和预警解除指令;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确定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和技术组人员名单,并下达派出指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上级应急救援中心及有关部门求援和配合应急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宣教工作,收集、掌握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指挥部命令,调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资源;联系或调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监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会同县委宣传部发布信息;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组织警力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秩序,疏散人员和对涉案人员的监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参与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县消防大队: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卫计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中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援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工作,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加强事故后饮用水的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事故单位的经营资格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参与事故抢险方案的制订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确保人员和救援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

  县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危害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配合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及受灾家庭(人员)的救助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县总工会: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受伤人员与死难家属的安抚工作,维护事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委宣传部:负责采访、报道、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事故报道的真实性。

  县电力局: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确保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天气监测实况及天气预报服务。

  县保险机构: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和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先期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3.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全县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3.4现场组织机构

  3.4.1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县直部门、救援队伍、事发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3.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6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援力量救治伤员等。

  (5)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金和经济补偿协调等。

  (6)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4.预防和预警

  4.1信息监测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负责监测,同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2危险源控制

  4.2.1技术控制

  完善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井下“六大”系统建设,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准确、全面、形象的信息、依据的手段。

  4.2.2人员管理

  人员的控制首先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人员安全,其次是操作安全。

  4.2.3管理控制

  可采取以下的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

  a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b明确责任、定期检查;

  c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d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

  4.3预防措施

  4.3.1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操作规程,坚持持证上岗;

  4.3.2督促企业做好危险设备的安全防护,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妥善使用和保管易燃物品,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破碎岩层进行加固处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4.3.3矿区人员、设备设置在安全距离内。

  4.4预警

  依据矿山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4.1Ⅳ级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

  a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蓝色预警时;

  b、本区发生一起一般矿山突发事故险情时。

  4.4.2Ⅲ级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

  a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黄色预警时;

  b本区发生一起较大矿山突发事故险情时。

  4.4.3Ⅱ级预警:

  a 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橙色预警时;

  b本区发生一起重大矿山突发事故险情时。

  (4)、Ⅰ级预警:

  (a) 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红色预警时;

  (b)本区发生一起重大矿山突发事故险情时。

  4.5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途径有内部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等。

  4.5.1Ⅳ级预警:由县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并报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5.2Ⅲ级预警:由县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报省应急办备案。

  4.5.3Ⅱ级、Ⅰ级以上预警:按照省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由县指挥部报省应急办发布和解除,报国务院应急办备案。

  4.6预警响应

  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相应级别预警时,或企业报告突发事故时,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4.6.1Ⅳ级预警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办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认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指挥部是否启动本级应急救援,事故单位停止生产,加强领导带班,值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4.6.2III级、II级和Ⅰ级预警响应:县指挥部立即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预警解除

  预警终止由县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4.8信息报告及现场保护

  4.8.1报告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按照规定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县指挥部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核实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等事宜,确定为一般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县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并按规定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市安监局。

  4.8.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报告”,逐级上报县指挥部。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和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性质、企业规模。

  (3)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应通知当地公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 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的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标示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一般(Ⅳ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Ⅲ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Ⅱ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I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应级响

  (1)发生IV级非煤矿山事故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2)发生III级、II级和Ⅰ级非煤矿山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处置

  (1)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县指挥部请求救援。

  (2)县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3)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4)非煤矿山企业跨县域的,请求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由有关县市区联合采取措施先期处置。

  5.4信息共享和处理

  (1)县政府及镇政府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机或无线电话等通信方式联络。县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县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县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2)值班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企业)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县指挥部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现场信息采集

  县指挥部、县安监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县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政府、县指挥部办公室。

  (5)信息处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5.5紧急处置与医疗卫生救助

  (1)非煤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请求矿山救护、医疗救护机构支援。

  (2)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内应急救援力量。事发地镇政府应充分利用本地专业及社会救援力量,积极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非煤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的,县指挥部可以向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救援力量增援。

  (4)若非煤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县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协调驻县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非煤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人员下井协助抢救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工作地点必须实施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抢救人员的安全。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1)治安保卫组应在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制作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2)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5.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充分发挥120急救中心的作用,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2)必要时可动员志愿人员参加非煤矿山事故抢救。

  5.9应急结束

  非煤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县、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2调查分析

  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新闻发布

  对外新闻发言人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在新闻发布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发言提供新闻稿件等,由县政府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现场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8.2应急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成立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由安监局分管矿山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全体成员和黄龙金矿应急救援队组成,组建一支50人的汉阴县矿山应急救援大队;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的城关镇、平梁镇、双河口镇、铁佛寺镇、漩涡镇、汉阳镇等政府应建立非煤矿山救护队,或者依托现有非煤矿山企业共建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非煤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队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或与就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8.3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县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8.4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与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的专项培训。120急救中心为非煤矿山事故医疗救护基地,根据非煤矿山救援工作需要,参与事故中伤员的救治工作。

  8.5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

  8.6经费保障

  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工作资金。企业无力承担的,必要时,县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保障非煤矿山事故所需应急救援经费。

  9.培训与演练

  9.1宣传、培训

  县安监局、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9.2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镇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非煤矿山企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一次以上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10.监督管理

  10.1预案管理

  县应急办对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实施。考查教育、培训、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置执行预案情况。

  10.2预案修订

  县安监局每三年对本预案组织一次修订,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A、对预案每次演练后进行一次审查、修订;

  B、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C、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D、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E、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F、事故应急处置中发现不适应项。

  11.责任与奖惩

  1、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12. 附则

  1、本预案由县安监局组织编定,评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过去发的文件及相关附件若有与本预案相抵触的,以本预案为准。

  3、本预案每三年由安监局组织修订一次,具有及时修订6项条件之一的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