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zfwj-2016-0859 公开目录: 灾害救援
公开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111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6-10-21 15:15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82号)精神,加强我县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切实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保障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充分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近年来由于我县结核病、艾滋病发病人群呈增加趋势,手足口病、麻疹等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对我县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也对广大传染病防治人员带来直接的职业风险。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按照分级和属地化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防护制度,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按照传染病防治和疫情特点分类制定和完善我县传染病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认真梳理传染病预防性用药、消杀用药等清单,明确种类和数量,依规采购、调拨、转运、储存、使用、更新,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县卫计局、县农林科技局负责)

2.规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细化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在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治疗、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疫情调查处置过程中严格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县卫计局、县农林科技局负责)

(二)完善硬件建设,提供安全防护保障

3.按照各部门实际需求,重点加强县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结核病传染病救治能力建设和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负责)

4.县人民医院为我县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单位,承担全县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制度,穿好隔离衣,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县卫计局、县发改局负责)

5.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有针对性地为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备相应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县卫计局、县发改局负责)

(三)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

6.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装备配置,制定实验室能力提升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逐步使我县疾病(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十三五期间仪器配备达到国家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维护管理,保障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的需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卫计局负责)

7.切实加强疾控和医疗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县卫计局、县农林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8.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株保藏、储备运送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县卫计局、县农林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9.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县卫计局、县发改局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

10.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传染病检测、救治、防控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县卫计局、县公安局负责)

11.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县农林科技局、县卫计局负责)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防病意识

12.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防治工作,营造传染病防治的良好工作氛围。(县卫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负责)

13.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针对不同防治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培训。各防治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县卫计局、县应急办负责)

14.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利用“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25”儿童预防接种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类卫生宣传日,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县卫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负责)

三、保障机制

1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传染病诊断、救治、留观隔离、监测检验、医疗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防治人员感染事件的发生。县财政局将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所需必要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传染病防治人员发生重大职业危害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16.完善传染病防控相关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分别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和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县政府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农林科技局负责)

17.提高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实验室检测、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医疗卫生、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津贴补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实验检测、患者救治、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按照国家有关办法,给予临时性及应急性工作补助。(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农林科技局负责)

18.充实安全防护装备和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做好应对传染病疫情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装备和物资,安全防护装备和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县卫计局、县应急办负责)

19.加强督导与检查工作。建立严格的督导与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县政府每年对有关部门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定期通报。(县政府督查室、县卫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