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鱼塘公开招租公告

索引号 /2017-0000 公开目录: 产权交易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2-16 16:57

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鱼塘公开招租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报经汉阴县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批准,决定将我公司资产——原鱼种场院内仍能使用的鱼塘整体公开出租,现就公开出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租范围及期限:

1.出租赁的范围:汉阴县月河工业集中区院内闲置鱼塘1#2#3#4#5#6#7#8#9#10#共计约50,1年租赁权,整体出租。

2.出租期限:一年

二、竞租要求: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加竞租。

2.鱼塘按现状进行招租,竞租人应在参加竞租前进行实地查验,并到指定网站下载或查阅竞租及承租要求和约定的相关资料。
  3、竞租成功后,承租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承租人只能从事水产品养殖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水产品养殖以外的经营活动,且不得将承租的鱼塘转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租;承租人须遵守租赁合同的全部约定,全面履行承租人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三、招租方式:

本次鱼塘出租采用公开出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公开出租租金最低限价为5万元/年。在招租会场现场,根据符合条件的竞租者人数采取公开竞价或协议确定承租人;若符合条件的竞租者人数多余1人时,实行公开增价报价,报价最高者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报价以最低限价为起始价,每次加价1000元(或1000的整数倍),加价次数不设上限;若符合条件的竞租者人数只有1人时,按不低于最低限价协议出租。

四、报名、竞租保证金及参会

1.本次出租不进行报名登记,有意竞租者只需携带交纳竞租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均可参加竞租会。有意竞租者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有意竞租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本次竞租需交纳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若竞租人成为承租人,则竞租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若竞租人没有竞得出租鱼塘,则竞租保证金在招租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需在201731718时前进入指定账户(收款人: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2607 0617 0920 0044 140开户行:汉阴县工商银行 )为准。

    五、招租会开会时间及地点:

    1.招租会开会时间:2017321日上午10时。

2.招租会开会地点:汉阴县城长乐路6号汉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出租鱼塘展示时间及地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320日在汉阴县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院内实物展示。

    七、咨询联系方式及公告发布媒体:

      1. 联系人:乔松     联系电话:13571460708

      2.公告发布媒体: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汉阴县政府网。

    

附:1、鱼塘公开出租特别规定

                   2、鱼塘出租协议

             

 

 

                     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6

 


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鱼塘

公开出租特别规定

 

第一条、本次公开租赁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鱼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价高者得的出租原则。通过多轮报价,报价最高者得,且限定最低限价5万/年。

第二条、凡参加本次竞租活动的竟租人应仔细阅读、遵守本规定,并对自己按照本规定参与本次竟租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阅读本规定而引发的任何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次竟租范围为1#至10#总水域面积约50亩。详见汉阴县月河工业集中区鱼塘出租示意图及实物参照。

第四条、本次竟租对象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次租赁期为1年,具体计算在《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鱼塘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因承租方使用造成的需修缮问题由承租方自行修缮。

第六条、本次鱼塘出租,承租方自行协调水源、用电,出租方不予以协调解决。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转租给任何单位及个体。

第七条、如因重大招商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资产的时,承租合同终止,承租方应无条件清理临时设施、转移鱼苗及经济鱼类,出租方不予以任何经济赔偿。出租方向承租方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缴纳租金。

第八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允许建设任何固定及临时设施。如发现此类情况,出租方不予返还租赁履约保证金,并限期让承租方整改。

第九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只允许从事水产品养殖。若承租赁方从事水产品养殖以外的经营活动,出租方不予返还租赁履约保证金,并限期让承租方整改。

第十条、竟租人必须遵守招租会现场秩序,不得阻碍其他人竟租,不得影响现场秩序,更不得有串通、操纵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竟租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6日



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鱼塘出租协议

 

甲方(出租方):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就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鱼塘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场地位置及用途

出租方将其位于城关镇长窖村高家岭原渔种场内1#10#号鱼塘(面积约50亩)整体租赁给承租方用于水产品养殖,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7      日起至2018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承租方不改变场地用途及原状的情况下,清除所有设施、所有养殖物后本协议终止,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租赁费为         /年(人民币大写:                       ),租赁费        日前一次性支付。

注:招租履约保证金¥10000元自行转为承租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本次租赁范围为1#10#总水域面积约50亩。详见汉阴县月河工业集中区鱼塘出租示意图及实物参照。

2、本次租赁期为1年,如因承租方使用造成的需修缮问题由承租方自行修缮。

3、本次鱼塘出租,承租方自行协调水源、用电,出租方不予以协调解决。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转租给任何单位及个体。

4、如因重大招商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资产时,承租合同终止,承租方应无条件清理临时设施、转移鱼苗及经济鱼类,出租方不予以任何经济赔偿。出租方向承租方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缴纳租金。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允许建设任何固定及临时设施。如发现此类情况,出租方不予返还租赁履约保证金,并限期让承租方整改。

6、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只允许从事水产品养殖。若承租赁方从事水产品养殖以外的经营活动,出租方不予返还租赁履约保证金,并限期让承租方整改。

7、租赁期间,鱼塘内的水产品归承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得处置。

8、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一切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应对租赁的鱼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立安全警示牌,确保安全,若发生溺水等不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第五条  协议终止

如出租方因需要改变场地用途的,经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后,本协议终止。

第六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作出补充或修改后的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       承租方: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