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阴县委 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阴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17-0000 公开目录: 目标考核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发〔2016〕9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10-22 10:04



 

 

 

中共汉阴县委文件

 

汉发〔2016〕9号

 

中共汉阴县委  汉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阴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汉阴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汉阴县委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汉阴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陕西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实施办法》、《县委关于推动我县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中“保优进位”的意见》、市委和县委“三项机制”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

汉发〔2016〕7号文件规定的,即85个被考核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上述范围除中省驻汉单位以外的单位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85分,社会评价15分,并分类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1.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及分值。实行百分制,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各镇和县直部门、中省驻汉单位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汉发〔2016〕7号)执行。

    2.社会评价结构及分值。实行百分制,包括单位自评10分、县镇互评20分、两代一委评议20分、“三风”评议20分、领导评鉴30分。

3.工作绩效加减分内容                             

(1)加分项目。

①各镇超额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上工业产值、新增“四上”企业户数、税收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7项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治安满意率。

②有经济指标的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无经济指标的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超额完成并申报加分的非经济主要职能指标。

③县直部门承担的进入全省前10名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指标。

④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社会评价在各类别排位前3名。

⑤获得中(含国家部委)、省(含省级部门)、市(含市级部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奖励。

⑥因工作突出,使中(含国家部委)、省(含省级部门)、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在汉阴召开现场会。

(2)减分项目。

①未完成考核指标任务。

    ②受到中(含国家部委)、省(含省级部门)、市、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含同级办公厅、室文件)通报批评。

 ③受到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督查通报批评。

    ④受到县考核办预警通报批评。

 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实绩表现和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依法办事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

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

    被考核单位对承担的考核指标任务及时进行分解落实,定期督促进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办理有关督办通知,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向县考核办提供各类资料数据,按时报送共性指标完成情况及印证资料。对未及时量化分解落实考核指标任务,或对指标督办整改落实不力,或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情况的,依据情况予以减分。

    (二)自查总结

    被考核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

1.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包括:

    (1)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本年度完成考核指标任务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2)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主要工作特点、亮点等。

(3)下步工作打算。包括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2.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包括:

    (1)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情况。

    (2)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情况。

    (3)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三)年终考核

    县考核办统一组织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年终集中考核。

1.考核预告。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张贴考核预告函,公布考核的具体时间、主要内容、考核组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2.召开考核测评大会。考核组作动员,被考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大会作领导班子工作报告;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进行单位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于会前印发考核组和参会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各镇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所在镇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驻镇单位负责人;县直部门及中省驻汉单位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等。  

3.考察核实。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和查阅资料等方式查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采取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

4.分析评判。考核组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对被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提交县考核办;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分别进行汇总审核和综合研判,做出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对口移交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

(四)社会评价

1.单位自评。在考核测评大会上,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

2.县镇互评。在市对县考核测评大会上,县考核办组织镇、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相互无记名方式评价。

3.“两代一委”评议。在市对县考核测评大会上,县考核办组织参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进行民主评价。

4.“三风”评议。县纪委监察局向全县党员、干部、职工、企业代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等发放“三风”(党风、政风、行风)调查问卷,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5.领导评鉴。在市对县考核测评大会上,县考核办组织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成员进行评鉴。

(五)数据汇总

量化指标由县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等工作;非量化指标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平时考核和考核组年终考核情况采取双印证办法(各占50%)评定考核得分。县考核办、县委组织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汇总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

(六)结果评定

1.县考核办根据数据汇总排名顺序,结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县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3.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4.对设立的单项奖评定,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汉阴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单项考核奖考核评选办法》及制定下发的各项《单项奖考核办法》组织考核评选,牵头职能部门将经初审的评选结果报县考核办复核;对设立的创新奖,由县考核办负责按照《汉阴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创新奖评选办法》进行组织评选。单项奖和创新奖评选结果报经县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与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结果一并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四、等次评定

(一)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原则上分为循环发展区、生态发展区、县直党群部门、县政府非经济部门、县政府经济部门、中省驻汉行政管理单位、中省驻汉事企业单位7个类别,依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优秀等次名额按各序列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予以表彰奖励。

优秀等次:全面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靠前;工作有亮点有特色,成绩比较突出,得到各方认可,社会评价较高;领导班子团结、廉洁,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违纪问题发生。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社会评价较好;领导班子成员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违纪问题发生。

一般等次:重点目标任务完成一般,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或领导班子不够团结协调,社会评价较低;或班子出现违纪问题或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方面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其中,目标任务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在本类别中均排名末位,且综合得分低于85分的;综合得分排在所有单位最后一名的,应评为一般等次。

较差等次:目标任务完成较差、考核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扶贫绩效、“双创”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

2.下列情况可以直接进入优秀等次

当年我县荣获市对县考核单项奖或重大创新奖时,该奖项牵头责任单位在扶贫绩效考核为良好以上等次的情况下,可直接进入优秀等次,且不占该序列优秀等次的名额。

扶贫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得分位居本序列第1名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不在本序列最后一名的镇直接进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序列优秀名额;扶贫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得分位居本序列第1名且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不在本序列最后3名的县直部门直接进入各序列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序列优秀名额。

3.下列情况不得进入优秀等次

扶贫绩效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格次的,不得进入优秀等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指标在全省排名退位10名以上的,并在全市排名后三名,不得进入优秀等次。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1.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1)领导班子当年受到党中央、省委或市委表彰的,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2)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确定为好等次;

(3)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90%,其中好得票率超过7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

(4)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7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

(5)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超过30%的,领导班子评为一般等次;

(6)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7)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应评为差等次。

2.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1)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分值结构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单位社会评价得分占10%;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分值结构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6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单位社会评价得分占10%。

(2)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其中一人可直接进入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其中若扶贫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分管扶贫工作领导可直接进入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3)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4)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5)领导干部本年度内被授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和本年度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评定办理。

(6)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其中优秀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70%的,应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其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1.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90%,其中优秀得票率超过70%,可评为优秀等次。

2.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方可评为良好等次。

3.优秀和良好得票率低于70%的,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

4.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应评为较差等次。另外,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五、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结束后,向各被考核单位反馈得分等考核情况,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考核办申请复核,县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反馈。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标准

1.镇、县直部门及中省驻汉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获得优秀、良好、一般等次奖励标准,参照市考核奖励等次标准予以表彰兑现;

    2.镇、县直部门及中省驻汉单位获得单项奖和创新奖表彰的,奖励等次设置及奖金标准另行下文。

3.对在市对县考核中,为我县获得表彰奖励加分的指标责任单位,授予“市考县表彰奖励加分贡献奖”,奖励3万元;对超额完成任务且加分分值位于循环发展区域前2名的指标责任单位,授予“市考县超额完成加分贡献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对县考核单项奖的责任部门,授予“县考核单项特等奖”,按市上奖励标准2倍给予奖励;对获得市对县考核重大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责任部门,分别授予“县考核创新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按市上奖励标准2倍给予奖励。

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奖金由县编委办、财政局、考核办共同核定。镇和县直部门奖金由县财政发放;县直部门下属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主管部门奖金标准自筹发放(不含医院、学校);驻汉中省单位奖金由单位自筹。对于考核奖金分配,各镇、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或签订的责任书以及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发放,对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予以重奖,适当拉开奖励等次,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或连续两年以上考核排名末位、群众意见大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四)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五)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的考核结果。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谈话或者组织调整;领导干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在全县考核处于末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本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各镇和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部门、单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附件:1.单位分类方案

      2.加减分办法

 

 

 

 

 

 

 

 

 

 

 

 

 

 

附1:

单位分类方案

共85个

 

一、循环发展区(5个):

城关镇、涧池镇、平梁镇、蒲溪镇、双乳镇

二、生态发展区(5个):

漩涡镇、汉阳镇、铁佛寺镇、观音河镇、双河口镇

三、县直党群部门(21个):

    纪委机关(监察局)、县委办(保密局、接待处)、组织部(考核办、老干部局、非公党工委)、宣传部(文联)、统战部、政法委、农工部、编委办、机关工委、党校、档案局、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商联、残联,人武部  

四、县政府非经济部门(15个):

    政府办(信访局、法制办)、教体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安局、民政局(老龄办)、司法局、审计局、人社局、环保局、文广局、卫计局(红十字会)、统计局、安监局、双创办、旅发办、政务中心

五、县政府经济部门(16个):

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搬迁办)、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科技局(科协)、扶贫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移民局、招商局、电商办、供销联社、工业园区、农业园区

    六、中省驻汉行政管理单位(9个):

国税局、地税局、养老经办中心、调查队、气象局、人行、烟草局、电力局、公路段

    七、中省驻汉事企业单位(14个):

工行、农行、农发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长安银行、寿险公司、财险公司、邮政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公司、新华书店

 

 

 

 

 

 

 

 

 

 

 

 

 

 

 

 

 

 

附2:

加减分办法

 

根据《汉阴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县委关于推动我县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中“保优进位”的意见》和《汉阴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为健全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考核加减分操作,制定本办法。

一、加分办法

(一)各镇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1.内容及标准

(1)循环发展区

①各镇固定资产投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增幅在该项任务基本分上按超额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增量每占循环发展区增量1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8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②各镇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增幅在该项任务基本分上按超额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增量每占循环发展区增量1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6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③各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4项指标超额完成任务的,增幅在该项任务基本分上按超额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④各镇新增“四上”企业超出目标任务的,每超月度申报1户,在综合分中中0.3分,每超年度申报1户,在综合分中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2)生态发展区

①各镇固定资产投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增幅在该项任务基本分上按超额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分;增量每占生态发展区增量1个百分点,在综合分中加0.08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分。

②各镇模以上工业产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3项指标超额完成任务的,增幅在该项任务基本分上按超额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分。

③税收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2项指标超额完成任务的,增幅在该项任务基本分上按超额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④各镇新增“四上”企业超出目标任务的,每超月度申报1户,在综合分中中0.3分,每超年度申报1户,在综合分中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各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上工业产值、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新增“四上”企业户数指标完成情况由县统计局依法统计确定,税收收入指标完成情况由县财政局统计确定,报县考核办审核汇总。

(二)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

(1)超额完成市上下达我县考核指标任务加分

内容及标准。承担市上下达我县考核指标任务的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超额完成市上下达我县考核指标任务、在市对汉阴县考核中予以加分的,在指标责任部门综合分中予以等值加分。

‚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考核办联系市考核办确定,在指标责任部门综合分中予以加分;与县上对其同项加分的,按照同项目、同口径、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加分。

(2)超额完成县上下达考核指标任务加分

内容及标准。有经济指标的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主要经济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在该项任务基本分上按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无经济指标的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非经济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且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可选一项申报,在该项任务基本分上按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各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新增“四上”企业超出目标任务的,每超月度申报1户,在综合分中中0.3分,每超年度申报1户,在综合分中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中,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组申报并提供加分依据,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由县统计局依法统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评比结果,非量化指标由被考核单位申报,考核组据实评估核定,报县考核办审核汇总。

(三)社会治安满意率加分

1.内容和标准。镇社会治安满意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超出目标任务并排名前三名的,在综合分中加0.3、0.2、0.1分。但全县社会治安满意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时,不予加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委政法委根据全省提供社会治安满意率调查结果,提出加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核。

(四)社会评价加分

1.内容及标准: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的社会评价按照县直党群部门、县政府非经济部门、县政府经济部门、中省驻汉行政管理单位、中省驻汉事企业单位、县直综合管理部门六个类别排序,排列前三名的,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0.2、0.1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考核办汇总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社会评价得分,按分类排名进行加分。

(五)获得表彰奖励加分

1.获得市对汉阴县考核表彰加分

(1)内容及标准

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对汉阴县或汉阴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而获得市对我县考核加分的部门或单位,在综合考核分中予以双倍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优秀等次。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年终考核时,由县考核办联系市考核办确定,在部门或单位综合分中予以加分。

2.镇和县直部门、中省驻汉单位获得表彰加分

(1)内容及标准

①获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0.8、0.6分。

②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奖励,在综合分中加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5、0.4、0.3分。

③获得省级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奖励,在综合分中加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0.2、0.1分。

④各镇和县直部门、中省驻汉单位获得市级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奖励,在综合分中加0.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1、0.08、0.06分。

⑤对进入全省前10名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指标责任单位按照省政府表彰奖励加分标准,在综合分中加0.5分;对进入全省第11名至20名的,按照省级部门表彰奖励加分标准,在综合分中加0.3分。

⑥调研成果的建议或完成任务的经验,被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在综合分中加0.4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在综合分中加0.3分;被省级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在综合分中加0.2分;被市级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在综合分中加0.1分。

⑦树立并被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列为重大典型进行宣传的,在综合分中加0.4分;树立并被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列为重大典型进行宣传的,在综合分中加0.3分;树立并被省级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列为重大典型进行宣传的,在综合分中加0.2分;树立并被市级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列为重大典型进行宣传的,在综合分中加0.1分。

以上加分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级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级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正式文件为依据。所有受奖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底。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在受表彰奖励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年终考核时,被考核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将加分依据报县考核办审核汇总。

(五)召开现场会加分

1.内容及标准。因工作突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级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在汉阴召开现场会的,对该镇或部门在综合分中加0.5、0.25、0.15分。现场会以同级办公厅、室文件通知为依据(市级部门发文,有市四大家领导出席、县四大家领导参加的现场会,可比照执行)。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被考核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将加分依据报县考核办审核汇总。

二、减分办法

(一)未完成市、县下达考核任务减分

1.内容及标准。

    (1)承担市上下达我县考核指标任务的县直部门和中省驻汉单位未完成市上下达我县考核指标任务、在市对汉阴县考核中予以减分的,在指标责任部门综合分中予以双倍减分。

(2)全年未完成县上下达考核指标任务的(受宏观政策和环境因素影响的除外),按未完成比例扣减该项目标任务基本分;低于目标要求50%的,不得分;缺少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的有效印证资料,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0%—100%。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考核办联系市考核办确定,在指标责任部门综合分中予以减分;县考核组依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完成情况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定。

(二)平时考核减分

1.内容及标准。

(1)对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未及时量化分解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股室及责任人的,在综合分中减0.1-0.5分。

(2)对全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受宏观政策和环境因素影响的除外)考核指标,年度内每被预警督办1次,在综合分中减0.05分。

(3)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影响考核工作的,每发生1次,在综合分中减0.1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任务分解减分由考核组依据被考核单位任务分解的相关资料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核;全年未完成目标任务指标督办减分、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报送数据资料减分,由县考核办依据平时掌握情况确定。

(三)受到通报批评减分

1.内容及标准。某项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3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2分;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1分;受到市级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0.5分。

该项减分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级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级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含同级办公厅、室文件)正式文件为依据。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减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分别统计各单位受到通报批评情况,并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核汇总。

(四)受到督查通报批评减分

1.内容及标准。受到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督查通报批评的,按《汉阴县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汉办发〔2008〕25号)规定予以扣分。全年督查通报批评情况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提供认定为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分别统计各单位受到督查通报批评情况,并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核汇总。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1.内容及标准。

(1)科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受到中央批评或专项通报的,每件(次)在综合中减2分;受到省上批评或专项通报的,每件(次)在综合分中减1分;受到市上批评或专项通报的,每件(次)在综合分中减0.3分;受到县上批评或专项通报的,每件(次)在综合分中减0.2分;被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处理的,每件(次)在综合分中减0.5分。

(2)镇和县直部门、中省驻汉单位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减0.5-5分。

2.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直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定。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统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处理等问题,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统计行风和干部纪律以及科级领导干部违反八项规定方面重大问题,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负责统计社会稳定、信访工作方面重大问题,县检察院负责统计干部违法犯罪情况,县公安局负责统计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县委宣传部负责统计舆情方面重大问题,县审计局负责统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县安监局、环保局、扶贫局、双创办分别负责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扶贫绩效、“双创”工作方面重大问题等。

 

 

 

 

 

 

 

 

 

  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