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汉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汉阴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7-0000 公开目录: 中省市政策法规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办发〔2016〕41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7-30 10:28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汉阴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汉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汉阴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汉阴实际建立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县委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的具体行动,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三项机制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了系统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干部鼓励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外压力不够的问题,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三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符合县情实际,顺应广大干部群众意愿,对于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保持追赶超越精气神、打赢脱贫攻坚战,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镇、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协调推进汉阴“一城五园三带三产业”发展布局中,要深刻认识建立三项机制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要把推进三项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头等大事来抓,与当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基层党组织建设、县镇集中换届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注重挖掘树立干事创业方面的先进典型,大力倡导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干部落实“追赶超越、绿色崛起”发展总纲,建设幸福新汉阴的精气神。

  各镇、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县委。



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汉阴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激励全县党政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不断追赶超越,扎实推进“一城五园三带三产业”和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努力建设幸福汉阴,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等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二章 评优评先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对在市对县考核中为我县获得表彰奖励加分的指标责任单位,授予“市考县表彰奖励加分贡献奖”;对超额完成任务且加分分值位于循环发展区域前2名的指标责任单位,授予“市考县超额完成加分贡献奖”;对获得市对县考核单项奖的责任部门,授予“县考核单项特等奖”;对获得市对县考核重大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责任部门,分别授予“县考核创新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不占县重大创新奖名额。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进入全省前20名的责任部门,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称号;对排名21位以后进位较快的指标责任部门,按照进位15名以上、11-15名、5-10名分别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一、二、三等奖;对进入前10名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责任单位按照省级部门表彰奖励加分标准予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对承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县级统计监测指标的责任单位,参照以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考核办法予以授奖,但同一指标不重复表彰。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按照35%的比例对扶贫绩效考核得分排序靠前且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的镇,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扶贫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得分位居各序列第1名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不在本序列最后一名的镇直接进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序列优秀名额;扶贫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得分位居各序列第1名且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不在本序列最后3名的县直部门直接进入各序列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序列优秀名额。

  第九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其中一人可直接进入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其中若扶贫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分管扶贫工作领导可直接进入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十条党政干部本年度内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或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十一条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扶贫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评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在全县每年对镇评选表彰4名“优秀”党政正职,对镇和部门评选表彰20名“担当实干”科级干部、50名“担当实干”普通干部。


第三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各镇各部门发放年度目标责任核发奖金。

  第十三条 对荣获“市考县表彰奖励加分贡献奖”的责任单位奖励3万元;对荣获“市考县超额完成加分贡献奖”的责任单位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对县考核单项奖和重大创新奖的责任单位,县上按市上奖励的标准2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进入全省前20名荣获“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的责任部门,首次进入前20名的奖励3万元,其他则以3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00元;对排名21名以后进位较快而荣获“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的责任部门,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我县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整体综合排名每提升1名奖励牵头责任部门5000元。对获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县级统计监测指标相关表彰的责任单位,参照以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但同一指标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镇奖励10万元;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且得分位居各序列前2名的县直部门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我县荣获省或市“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时,奖励牵头责任部门10万元或5万元。

  第十六条对我县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全省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创先争优活动中荣获的各类奖项奖金按一定比例设立“创先争优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为荣获奖项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党政干部。


第四章 选拔重用


  第十七条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和县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 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对获得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市考县表彰奖励加分贡献奖”、“市考县超额完成加分贡献奖”、“县考核单项特等奖”、“县考核创新特等奖”、“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等荣誉称号的镇和部门领导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条 对荣获“优秀”党政正职、“担当实干”科级干部、“担当实干”普通干部,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中、省、市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章 结果评选


  第二十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考核办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县统计局具体负责,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由县扶贫局具体负责。“优秀”党政正职、“担当实干”科级干部、“担当实干”普通干部,评选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商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察局)、政法委、人社局、安监局、考核办、统计局、卫计局、扶贫局等部门组织评选。

  第二十四条 当“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指标与“市考县超额完成加分贡献奖”、“县考核单项特等奖”指标出现重复时,可重复表彰。

  第二十五条 以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奖金、扶贫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方案由各镇各部门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二十六条 各镇、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本部门的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要责任考核到人,打破平均主义,建立机关干部积分考核制度,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坚持记实与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将考核结果与干部评定等次、奖励惩戒、选拔任用相挂钩,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委组织部、考核办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县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加快建设幸福汉阴,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章 合理容错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敢于担当、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促进发展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认定容错免责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相应的问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单位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单位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单位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通过适当方式澄清事实。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其他问责单位,在问责追责过程中,发现被问责追责对象符合容错情形的,应主动作出容错认定或提出容错认定意见,主动进行容错处理。

  第九条 对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问责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条 不听招呼盲目蛮干的、故意规避制度规定造成工作被动或结果违规的、步步行错或一错再错的,不适用于容错处理。


第三章 及时纠错


  第十一条 健全纠错整改机制,对存在失误偏差或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注重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管。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坚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监管机制。

  (二)深入查找原因,及时纠正错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群众及其他方面有具体反映但查无实据的问题,通过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专题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具体纠错办法按县纪委《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强化预警纠错的实施意见(试行)》(汉纪发[2016]19号)执行。


第四章 澄清保护


  第十二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容错纠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各部门,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受理并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保护和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准确甄别问题,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政策界限,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法监督结合起来,鼓励创新实干,宽容无意过失,最大限度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对容错免责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五)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全县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村(社区)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阴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陕办发〔2016〕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科级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

  第三条 推进县管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调整方式


  第四条 县管科级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县管科级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

  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直部门和镇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认定不适宜现职岗位工作的科级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最大或退位至全省后10位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最后的镇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县直部门和镇主要负责人;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直部门和镇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机制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8%、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90%的县直部门和镇相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省、市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直部门和镇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直部门和镇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 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直部门和镇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和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和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和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为: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四)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和性格特点与任职岗位不匹配、不适应,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五)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八)干部档案造假,以不正当手段更改年龄、党龄、工龄或者获取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相关利益,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各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决定。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后,提交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县委主要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进行核实甄别,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九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信访、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完善措施,推进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

  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