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环罚〔2017〕2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20 21:27


  汉阴县城关镇五一村邓顺刚洗沙厂:

  法人身份证号:612422******120533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五一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邓顺刚

  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汉阴县城关镇五一村邓顺刚洗沙厂生产过程中洗沙污水排入月河水域、造成月河水域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操作生产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 [2017] 0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

  2.罚款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阴农商银行 户名:汉阴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账户

  账号:270702010120100003822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