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7-002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征收土地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19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0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7-03-10 09:4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

  《汉阴县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汉阴县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试行)》(陕国土资发〔2014〕56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汉办字〔2016〕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工业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月河工业集中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

  第三条 凡纳入月河工业集中区规划内的土地,由县政府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批次用地要求,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统一征收。月河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园区总面积的70%。

  第四条 申请使用月河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业企业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个人身份证等向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需入园区情况报请县政府,由县政府与投资商签订《投资入园协议》(应注明企业的投资金额、产业类型、用地所在区域、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内容)。

  (三)企业向县发改局申请立项,发改局审核企业投资总规模、产业类型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环保局审核后,出具环评意见。

  (五)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向县国土局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国土局确定可供地面积、拟供地位置、用地预审书面意见。做好申请用地的申报工作。

  (六)县国土局对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供的材料(包括规划设计、环评报告、标示用地范围的平面图)进行初审,并对拟用地地块的权属以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条 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按国家规定一律采取招拍挂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先租后让按照《汉阴县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办法(试行)》执行);工业用地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住建局、招商局、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配合国土局做好工业用地出让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国土局具体负责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工业用地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国土局会同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编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工业项目用地,由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填写《汉阴县工业项目招商联系表》报送县国土局,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向发改、经贸、环保、住建等部门征求意见,将相关部门书面意见报送国土局作为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主要依据(即:发改局提出立项文件,经贸局提出投资强度,环保局提出环评要求,住建局提出规划许可及相应规划指标等相关要求,上述部门应在一周内提出项目准入意见)。

  (二)出让方案批准后,国土局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对拟出让地块组织进行地价评估;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报政府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汉阴县工业用地最低价不得低于15万元/亩。

  (三)国土局编制招拍挂出让文件,发布招拍挂出让公告,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活动。

  (四)土地招拍挂出让成交后,竞得方与挂牌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经公示7日无异议,双方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土地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以上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交清的,不得核发《不动产登记证》和办理抵押登记。

  (六)土地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及时办理项目建设规划和工程施工手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建设。

  第八条 县发改、经贸、财政、国土、住建、招商、税务、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规划选址、建设规划、投资强度、资金落实、预期税收、产出效益等情况的进行审查;对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控制性指标达不到要求,预期税收和产出效益较低的,办公生活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工业项目用地应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实行指标控制:

  (一)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新型建材项目不得低于80万元/亩。

  (二)工业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容积率不得低于1.2.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三)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不得建设单层建筑,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引导进入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厂所,确需供地的工业项目由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招商局等部门共同审核出具意见。

  第十条 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资金到位情况和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控制以及项目建设进度由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牵头,国土局、住建局配合,对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率、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严格把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补充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供地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对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手续进行公示,并及时向县国土局、住建局报告项目动工、建设进度以及竣工情况。

  未经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含企业上交的税费)以及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动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出让人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牵头,发改局、经贸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招商局等部门组成工业项目用地核查小组,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开竣工实行督查验收,并就工业项目开竣工履约情况以及是否造成土地闲置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途或转让的土地应重新进行地价评估,并与县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收益和优惠的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