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洞河水库环库路、双河口古镇至龙王旅游公路新建工程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7-0162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征收土地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7〕30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4月01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7-04-02 13:21 |
涧池镇人民政府、双河口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洞河水库环库路、双河口古镇至龙王旅游公路新建工程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汉阴县洞河水库环库路、双河口古镇至龙王旅游公路新建工程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为认真做好环库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照《汉阴县城市建设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汉政办发〔2013〕59号)和《洞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办法》(汉政办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订本补偿标准。
第一条: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洞河水库环库公路和双河口古镇至龙王旅游公路工程建设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
第二条: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3.28万元/亩;
2.旱平地2.2万元/亩;
3.旱坡地1.8万元/亩;
4.荒山、荒坡500元/亩;
5.青苗补偿费500元/亩;
6.因公路建设拆迁安置需另行征用的土地,其补偿费按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 水田、水浇地、菜地1100元/亩.年;
2. 其他80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由用地单位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时按用地地点比照土地开垦费(旱地25元/㎡、水浇地40/㎡、水田45元/㎡)标准缴纳,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待施工单位复垦并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农业、水利、土地主管部门、镇村组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施工单位。拒不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条: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对涉及搬迁户自建或进城入镇购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每户补助20000元用于建房或购房款包干使用。
1. 砖混结构
砖混一类:框架结构,内外粉刷或外贴瓷片,室内地面贴地板砖,890元/㎡;
砖混二类:有地梁、圈梁,内外粉刷,主体结构为24cm墙体,室内地面硬化,760元/㎡;
砖混三类:除一、二类以外的砖混结构,550元/㎡;
2. 砖木结构:有地梁,主体结构为24cm墙体,内外粉刷,室内地面硬化,570元/㎡。
3. 土木结构:房屋内外粉刷,470元/㎡。
4. 简易棚房60元/㎡,建成房基(打成圈梁)50元/㎡。
5. 房屋室内地板砖、水磨石、瓷片30元/㎡。
6.大院门楼: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220元/㎡,土木结构180元/㎡。
第四条: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牛圈:500元/个;
户外猪圈、厕所、化粪池:500元/个;
禽舍:120元/个;
围墙(砖石):200元/延米(高折合2米);
围墙(土坯):50元/延米(高折合2米);
水泥地面(晒场):45元/㎡;
浆砌石坎:330元/立方米(工程恢复后不予补偿);
干砌石坎:300元/立方米(工程恢复后不予补偿);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U型渠60元/延米(工程恢复后不予补偿);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水缸。水塔500元/个;
水窖1500元/口;
苕窖300元/口;
酒灶50元/座;
沼气池1500元/个;
烤烟炉1500元/座;
坟墓:单棺3000元,合墓每棺5000元,小土堆坟每棺800元(以上均含迁坟另找坟地全部费用);
压水井200元/口;
机井(含井内设施)口径1.5米以内每口1000元,口径1.5米以上每口1500元;
土堰(鱼)塘2000元/亩(不含土地补偿);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不含土地补偿);
电杆350元/根;
塑料水管3元/米、钢铁管6元/米;
温室(2米高混凝土拱架大棚),有供暖供水设施15元/㎡,无供暖供水设施10元/㎡;
其他拆迁户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共五项设施,每项按300元补偿,总计不超过1500元;
未列入补偿标准项目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通过现场评估核算。
第五条:林地补偿费(不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 经济林6241元/亩;
2. 用材林5200元/亩;
3. 苗圃3800元/亩;
4. 灌木林2600元/亩;
5. 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成型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
6. 果园(依据成长期补偿):未挂果5000元/亩,初挂果6000元/亩,盛果期8000元/亩;
7. 茶园:3000元/亩;
8. 竹园:2000元/亩;
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00元/株,初挂果树木40元/株,果树苗10元/株.其他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2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3元/株。
第六条:拆迁户搬家费补偿标准
搬家费(含回迁搬家)按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
第七条:违法违章建筑、构筑物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办法
1. 房屋拆迁补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属钢混、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丈量计算,有柱檐廊的房屋以柱为界丈量计算;土木结构的房屋以屋檐滴水为界,四周檐水减半计算;
2. 无柱挑廊、挑檐、未封闭挑阳台,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
3. 楼梯按1:1.2计算补偿;地下室以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
4. 挑廊、挑檐、阳台、地下室测算的面积一律按砖混三类标准计算补偿。隔热层以前后最低檐口净空间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并按砖木二类予以补偿;低于2.2米以下的,按简易棚计算建筑面积和补偿。
第九条:本办法由洞河水库环库路和双河口至龙王旅游公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