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的通告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6-000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公示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府法字〔2016〕3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1月01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6-01-02 14:51 |
为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暨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汉阴县禁煤区和限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划定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起十天高速汉阴出入口,南以十天高速路为界,西至老汉白公路与316国道交汇处,北至龙岗公园山脊。
二、限煤区划定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禁煤区以外所有区域。东以高家岭垂钓中心,向南至阳安铁路,沿阳安铁路向西经火车站,从党校沿十天高速向西至仙鸡河,向北沿北城街至杨家坝,再沿观音河电站,向东经气象局沿龙岗山脊,过麒麟沟直至高家岭。
三、禁煤区管理
(一)禁止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使用煤(石)炭和重油。
(二)禁止销售煤炭和建设存放煤炭场所。
(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和经营性炉窑、大灶等。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禁煤区内现有经营性燃煤炉窑、大灶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限煤区管理
(一)禁止在限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煤炭、重油、油渣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三)2016年,拆除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拆除限煤区内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五、落实监管责任
(一)县环保局负责禁煤区和限煤区日常管理,对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厂矿企业、机关单位、餐饮行业等依法严肃查处。
(二)县发改、经贸、卫计、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管理职责,对新建工业项目及服务行业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不得予以审批。
(三)县公安局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抗拒执法行为。
(四)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组、社区禁煤限煤管理,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禁煤限煤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告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12369。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