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7-005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目标考核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37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4-26 10:4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汉阴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各镇人民政府及全县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当年与县政府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和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检查。每年12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政府通报各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上级部署的重点食品安全工作不落实、不开展的。

  第九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人民政府,以及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与市政府对我县的食品安全考核合并进行,将市政府对我县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考核结果。采用百分比计分法,计算各有关成员单位在市政府对我县食品安全考核总分失分中所占比例,并综合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考核意见。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对在考核中名次靠前(前4名)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