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环罚〔2017〕12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1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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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汉阴县蒲溪镇小街村                 法定代表人:吴伟生

    我局于20174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有污水外排,对水域造成一定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限2017515日前完成整改。

2.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阴农商银行                户名:汉阴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账户

账号:2707020101201000038221

    你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