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7-031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176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20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7-11-21 18:5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0

 

汉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途。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必须围绕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按照中、省、市有关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财政实际,整合各级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如下:

(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工作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病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

   (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防沙治沙补助资金、农业产业引导资金、农业园区带动示范资金。

   (三)市级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有: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其他用于精准扶贫项目资金。

(四)县级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有:精准扶贫资金、交通道路、环境整治、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县级配套)、革命老区建设(县级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家庭示范奖补基金等。

(五)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统筹整合的各级涉农资金必须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安排的项目统筹使用,并且可以改变其原资金用途。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统筹整合,如纳入统筹整合使用,必须按照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改变其用途。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原则上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但要结合全县脱贫攻坚任务,按其资金用途优先安排和保证用于贫困村、贫困人口。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程序和方式。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编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2月份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次年脱贫攻坚滚动计划建立扶贫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及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研究确定整合资金规模和渠道,组织编写次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定后,报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省、市审核同意后作为当年扶贫项目资金计划,迅速下达到各镇、各部门,立即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

   (二)项目分配和资金下达。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整合涉农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召开会议,根据整合方案和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的项目资金计划,5个工作日下达到各镇、各部门,未改变资金用途的,仍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改变资金用途的,按资金用途重新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三)开设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在县财政局开设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专项归集和管理所有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整合资金拨付到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县财政局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定的项目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和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四)项目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涉及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支出报账等,严格按照《安康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7〕108号)和《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17〕175号)及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强化各级职责。各相关涉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各负其责,围绕脱贫攻坚,共同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下进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建立精准扶贫项目库,组织召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综合协调工作,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等,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

(二)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各镇各有关部门精准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审定整合项目招投标方式,参与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审定的年度脱贫攻坚项目资金计划编制统筹整合方案,负责统筹整合资金文件下达、拨付,指导、检查督促镇村实施的项目支出报账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县审计局要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全面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审计。

(五)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项目规划,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和项目实施等,指导、督促镇村加快项目实施和支出报账。各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县级财政报账制要求组织报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支出,并对项目建设和支出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项目镇、村负责辖区精准扶贫项目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镇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镇财政支出报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支出,并对支出报账和项目建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示制度。整合项目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网站公示,贫困村要在村委会或农户集中的地方公示。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到2020年11月29日终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财政局、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