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7-0067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发〔2017〕15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9-30 09:2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汉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根据《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办建〔2011〕30号)和《陕西省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陕财办建〔2011〕5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局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县监察、审计、发改、交通、农林、水利、经贸、扶贫、住建、国土、环保、教育、卫生、文广、移民等相关项目监管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由县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审计局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评审,由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县财政局根据其职责规定进行配合。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投资安排项目的立项、项目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情况等审核;

  (二)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三)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四)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五)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六)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评审

  按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评审范围作如下分类分级评审:

  (一)县财政局负责以下项目评审:

  1.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工程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进行评审;

  2.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咨询等使用财政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负责进行评审;

  3.凡使用财政投资的公房装饰装修及改造维修项目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进行评审;

  4.县财政局对评审项目出具的评审意见,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送县政府领导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领导的审签意见下达评审最高限价批复文件,并抄送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同时抄送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作为税收征管的相关依据。

  (二)项目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以下项目评审:

  1.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和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公房装饰装修及改造维修项目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不能人为化整为零、分解、肢解、摘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评审;

  2.项目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预算定额和县财政局发布的《汉阴县小型工程预算控制综合单价》自行组织评审,经本部门、本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最高限价文件,连同项目工程量及预算清单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将项目预算评审最高限价文件抄送县监察局备案。同时,按协税护税职责要求抄送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作为税收征管的相关依据;

  3.项目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自行组织预算评审项目的科学性、合理可行性、真实可靠性、合规合法性负责,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投资,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条 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含各镇)按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须的资料。对项目进行预(概)算评审的,项目单位资料提供必须在计划招标前20日送达县财政局;

  (二)项目预审。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组织项目预审,形成预审意见。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设计方案的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合规、合理,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是否到位等。凡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须报经县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定,500万元以下的预审意见由县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

  (三)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预审意见制定评审计划,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四)受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及时报县财政局审查。县财政局组织评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进行沟通,形成评审审核意见。凡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评审审核意见须报经县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同意,500万元以下的须报经县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审核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受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评审审核意见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县财政局审查;

  (七)县财政局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中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八)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项目评审报告意见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听取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监督、检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修订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计划,向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有权拒绝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对建设项目擅自超投资计划、超建设规模、超建设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的违规现象有权拒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县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及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县财政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落实或整改。

  第十三条 受县财政局委托的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县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县财政局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县财政局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的依据。凡未经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意见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招投标工作,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县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县财政局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有争议的事项,由县财政局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通过协调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管理要求

  1.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审核拨款”的程序进行。凡违反本规定,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财政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特殊情况须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拨付);

  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一次性到位,避免因设计缺陷发生工程量及造价变更等情形,坚决杜绝人为化整为零、分解、肢解、摘项而减少投资预算。在组织施工期间,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在竣工决算时应严格按中标价控制工程决算,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或施工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工程项目变更报批程序。工程项目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交工程变更报告,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内容、预算金额及变更后造价增减情况,按照“谁评审、谁监管”的原则报原项目预算评审单位严格审核。其中,工程项目变更增加投资超过原中标价10%以上的,须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立项、项目预算评审单位对变更增加投资部分重新评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重新立项审批、重新评审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县审计局审计;

  3.提供规范完整的评审资料。建设单位在向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送审项目时应如实填写《汉阴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项目计划或资金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造价员专用章)及电子稿、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电子版本(全套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通知、暂定价(材料、设备、部分工程等)详细说明、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和说明材料等;

  4.凡建设项目有资金缺口的,应先筹集落实建设资金缺口。对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或未按《汉阴县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发〔2012〕139号)规定程序履行举债审批的,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不得进行评审,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否则,按违规举债查处。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应评审而不评审的,人为将整体工程化整为零、分解、肢解、摘项规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的,或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虚增单价、未按评审意见实施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造成投资浪费或形成较大债务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投资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汉阴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2年8月16日印发的《汉阴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试行)》、2014年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新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