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7-026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119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8-05 08:5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切实提高我县精准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根据《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含产业到户奖补、资产性收益、农产品加工、电商等项目)、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项目、能力建设项目(雨露计划、农业技能培训等)、贫困国有林场、少数民族发展项目、残疾人贷款贴息等项目。

  第三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实行镇级申报、县级审批、镇村实施、镇级初验、县级验收、镇级报账的运行体系。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项目实施范围重点是全县77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对贫困户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可适当安排用于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到户到人项目。

  第五条 县、镇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县扶贫开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林科技局、县民政局、县残联(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部分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审批、监管、验收和项目绩效自评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审批、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和开展绩效评价自查、项目资金下达拨付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委托村级实施)和竣工验收、项目报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完善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各镇要根据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滚动计划,结合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体脱贫目标任务、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省切块下达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各镇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按照从紧、必须、可行的原则,从镇政府储备的精准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可行性意见。

  (二)项目立项和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原则,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定同意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各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项目备案。资金批复文件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报省、市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组织实施。受委托的经营主体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内容、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受理项目备案调整。需调整而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实施,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县、镇财政部门停止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资金下达原渠道收回,项目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项目。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督促;6个月未启动的,项目主管部门同县财政局收缴项目资金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在以上调整范围。

  第十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县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二条 工程、服务、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深入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严禁超项目标准、规模,严禁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对符合项目建设要求,效果明显的可按照进度支付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助推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5%—10%比例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在项目验收报账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完善的项目档案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档案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报账和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分级验收、报账制,县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在县级财政报账;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抽验,在镇财政报账。具体报账要求按照《汉阴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6〕14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牵头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到项目实施地点组织验收,验收通过查看项目资料、项目外观和座谈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实施完成和效益情况。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竣工申请验收报告、项目竣工总结、项目批复、立项、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料、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资产移交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过程资金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三个助力”的监督作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失误,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干部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省、市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