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财税收入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财税收入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7-000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112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7-07-28 19:3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财税收入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汉阴县财税收入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财税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安康市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税收入保障,是指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财税收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各项财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表彰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财税收入保障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征收管理,保障财税收入。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财税收入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财税收入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本行政区域财税收入保障的责任,研究财税收入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财税收入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财税收入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财税收入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协调实施财税收入保障运行工作。

第二章 财税协助

 

  第五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财税保障工作,按规定向财税机关提供与财税管理相关的信息,支持、协助财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一)县发改局。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及项目进展信息;鼓励产业目录确认信息;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信息。提供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信息。

(二)县财政局(公产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对依法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提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拨款、工资津贴、决算报表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出租信息,财政投资评审信息,重点项目资金拨付信息;本级企业财政拨款、补贴、奖励信息;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信息。

国有企业房屋出租信息;国资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国有企业兼并、改组改制、划转转让、破产清算信息,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三)税务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应该加强税收合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相互提供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变更)和停复业等信息。

(四)县教体局。提供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变更、注销信息,及其内部有关经营实体的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五)县农林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科技人员、专家奖励等信息。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农业扶持项目立项信息;木材采伐指标及木材准运信息。

(六)县经贸局。提供规模以上企业运行分户统计数据,水泥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袋装水泥有关信息。

(七)县公安局。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依法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信息、暂住人口居住证、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提供“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房屋租赁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信息;准许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的审批信息;机动车辆登记、报废等信息。

(八)县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基本统计等信息;复员退伍军人就业证书发放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信息;民政工程项目信息。

(九)县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税务审计资料。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十)县人社局。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社保费缴纳管理基本统计信息;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管理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年度人员基本统计信息。

(十一)县社保经办中心。提供缴费参保基本统计信息;新办、变更和注销户等基本统计信息;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变动总情况;申报核定情况,欠费情况等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

(十二)县国土局(不动产局)。对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信息;避灾扶贫搬迁工程信息。

提供土地征收、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

建设用地批准信息;农用地流转信息;提供房屋土地预售网上公示、不动产登记交易信息。

 (十三)县环保局。提供环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有关环保许可信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名单及金额。

(十四)县住建局。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提供规划许可证信息;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提供房屋预售证发放、城市户外广告审批信息;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

(十五)县交通局。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管理。提供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交通建设项目信息;驾驶培训学校学员培训基本统计数据信息。

(十六)县水利局。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取水权许可、转让信息;河砂采选审批信息。

(十七)县移民局。提供水库移民搬迁工程项目、后扶工程项目投资信息。

(十八)县扶贫局。提供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投资信息。

(十九)县文广旅游局。提供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境外版权在境内使用或转让信息;文化广电旅游工程项目信息。

(二十)县卫计局。提供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卫生许可证发放信息;卫计工程项目信息。

(二十一)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登记信息;提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在受理企业股权变更申请的同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其股权变更相关信息。提供食品药品许可证发放信息。

(二十二)县统计局。提供生产总值及三次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及增速等信息。

(二十三)县总工会。提供企业工会组建基本信息,慈善协会项目信息。

(二十四)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全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五)县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进展信息。

(二十六)县人民银行、县内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依法配合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退税时,人民银行应当按规定积极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各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保险机构依法履行好代收代缴义务。

提供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企业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境外上市企业名录等信息,境外支付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因违反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企业资金往来信息;被外汇管理局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及 B、C 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名单;出口企业出口实际收汇金额;因违反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二十七)县残联。根据税务机关需要,提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证书信息;应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信息。

(二十八)县政务中心。提供各部门的涉公交易事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项目信息,国有及国有控股产权交易项目信息,文化、广告传媒及版权项目信息,经营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项目信息,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信息,司法机关涉诉国有资产或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的处置信息。

(二十九)县邮政局。提供快递企业基本信息及业务收入情况。

(三十)供电、供水、供气部门:

电力部门提供企事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电量信息。自来水公司提供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量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供气部门提供企事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天然气用量信息。

(三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购买社会服务信息。

各镇应统筹协调本镇财税收入征管工作,及时报送涉税相关信息,财政审计所负责辖区内零散税收代征工作。

 (三十二)以上未列名的其他部门、单位、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的涉税信息,并严格依法协助财税机关执行职务。

(三十三)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方式、时限、格式、标准,由财税部门确定。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三十四)财税部门应当与司法部门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第六条 对零星分散收入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财税收入,财税机关根据有利于收入控管和方便缴纳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国地税部门应当互相代征税收。税务部门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财税部门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的辅导工作,及时整理和分析涉税信息,定期向相关信息传递部门反馈信息使用效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提出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财税收入保障信息系统,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依法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收入信息的互联互通、集中处理、共享共用。

第九条 税务机关为本办法信息收集、管理、实施机关,负责信息管理和安全工作,信息的使用依有关法规进行。财税部门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收入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收入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收入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各镇及县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镇、部门涉财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县政府财税收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全县各镇及其财税部门之间应当依法加强涉财税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税收入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财税收入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收入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表彰,并将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四条 县财税收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年对全县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财税部门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及收入信息提供及财税部门对涉及收入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镇、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财税信息,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地税局商县财政等部门解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