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7-0148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社保养老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78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6-02 10:5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汉阴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全面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应保尽保、托住底线。确保所有“两无”(无业可扶和无力脱贫)贫困人口、暂时不能脱贫人口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群众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大力度、提高水平。加大投入、提高标准、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统筹推进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衔接、织密网络。完善制度体系,扫除救助盲区,补齐保障短板;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各项保障救助制度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合力保障的良好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1.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以及因病因灾返贫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据实保障、应保尽保。坚持确保所有“两无”(无业可扶和无力脱贫)贫困人口,暂时不能脱贫人口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落实好渐退帮扶和分类施保措施,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2.保障标准

  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3015元,与扶贫标准一致,实现“两线合一”。

  落实分类施保政策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一级或二三级残、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儿童、单亲未成年人(父母一方离异)、或(父母一方死亡)、哺乳期妇女(孩子出生到满周岁)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重点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增加保障金额。

  实施渐退帮扶措施 从2016年起,通过自身努力或政策帮扶等原因收入已超过农村低保标准但不稳定的农村低保对象,按原标准继续保障一年,并对家庭中有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一、二级重度残疾成员的再延长保障半年(共18个月),对有其他类别等级残疾成员的再延长保障一季度(共15个月),有多个残疾成员的家庭按残疾程度最重的一个计算延长期限,以巩固扶贫措施带来的“造血”效果。

  3.工作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要以“三环节、十步骤”(申请、审核、审批三环节和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一榜公示、民政所审查、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为基本程序,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确保“两无”贫困人口、暂时不能脱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返贫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提高特困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1.五保供养

  (1)供养范围 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全部纳入五保供养。

  (2)供养标准 在现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的基础上,按照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3)供养形式 按照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根据本人意愿,供养形式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两种。集中供养由镇村组织入住敬老院,由村委会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村委会与监护人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三)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倍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参保参合。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参保参合由县民政局全额资助,低保人员的参保参合费用由县民政局定额资助。

  (2)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比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特定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普通门诊800元,重大疾病门诊5000元;低收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普通门诊500元、重大疾病门诊3000元。

  (3)住院救助。①普通病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②重特大病救助:救助对象住院自付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3.9万;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按照6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2.6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4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1.9万元。

  对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1.临时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受理程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齐相关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查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3.审批程序

  镇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一年之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以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4.救助方式

  ①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②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5.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以保基本生活、基本生存为基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五)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有效遏制因灾致贫返贫。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与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根据政策规定和政府安排,提高低保受灾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水平和因灾倒损房屋灾后重建补助标准,切实做好灾后救助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有效遏制因灾返贫。

  (六)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汉阴县户籍并持有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

  (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已录入农村扶贫开发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下统称“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汉阴县户籍并持有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3.同时符合上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兜底扶贫组织体系,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纳入年度扶贫考核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镇级人民政府在兜底脱贫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各镇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工作“三环节、十步骤”程序规定,切实担负起责任、履行好程序、把握住关口,应助尽助、不留死角。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精干力量,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与社会救助个案会商机制,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县民政局要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灾后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织牢兜底安全网;县财政局要合理预算安排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资金,加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县人社局要切实实施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县住建局要认真落实好住房救助;县卫计局要落实疾病应急救助政策,确保各项救助保障政策无缝衔接、高效认定,织牢社会保障和经济救助托底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