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2018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2017—2018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2017-0000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7〕27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3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3-21 20:35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2018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函〔2017〕36号)等文件精神,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2017-2018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含村级)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县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因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审批手续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三、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不论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及分散采购的行为,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过程监督。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整体项目为该项目年采购总量)、增加采购批次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四、采购人采购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汉阴县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收费项目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最高限价及其简化政府采购程序相关事项(试行)》(汉财字〔2015〕83号)执行。
五、采购人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空调六类货物,采购预算金额为30万元(含)以内,并按照《2017-2019年汉阴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汉财字[2017]5号)和《汉阴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汉财字[2017]6号)执行。
六、采购人采购公务车辆保险时,必须按照《关于2017-2019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汉财字[2017]4号)执行。
七、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散采购,到达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八、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工作是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将其作为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的重点,对未经审批自行采购,或采购程序不到位,采购方式不合法,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等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汉阴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在省级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外,实施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行为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十、县内公益性项目建设、市政工程、环卫机械设备、园林绿化美化工程等财政投资项目或配套项目,应优先采购本县产品。
附件:2017—2018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汉阴县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指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客车、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
(2)办公用计算机(包括台式便携式,不包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刻录机、一体机、碎纸机
(4)移动储存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
(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
(9)办公用空调
(10)音视频会议系统
(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
(12)家具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学校桌椅床柜)
(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
(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
(15)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办公用工程。
3.服务类
(1)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3)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4)办公印刷服务
(5)会议及培训服务
(6)车辆、房屋租赁服务
(7)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8)展览服务
(9)物业、保安服务
(10)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料及耗材、健身及康复设备、食品药品监督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包括人用疫苗和兽用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及维护、消防、灌溉排水、污水处理等其他工程。
3.服务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设计、监理、造价服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专业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政府购买其他服务(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 万元(含)—200万元。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2)询价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 万元的;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取哪种采购方式,均需根据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下。
(四)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采购手续。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