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增华等四人与陕西博瑞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公告(第2号)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8-06-05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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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博瑞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

我委受理尹增华、李启宝、刘勇、谢家春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汉劳人仲案字〔2018〕12/13/14/15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因你公司未按时参加庭审,本委作缺席裁决,裁决结果:你公司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尹增华工资和生活费41962.5元、支付申请人李启宝工资89000元、申请人刘勇工资和生活费134462.5元、申请人谢家春工资和生活费28962.5元。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15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汉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