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秦岭生态保护区开山采石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8-009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8〕89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7-07 17:40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秦岭生态保护区开山采石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汉阴县集中开展秦岭生态保护区开山采石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采石开发利用秩序,加快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按照中省市环保督察整改、秦岭生态保护、开山采石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和矿山安全生产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开山采石综合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位于各类禁采区内的采石场一律予以取缔;未经取得开采许可非法开山采石的;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环境污染治理“三同时”等规定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不履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的。
本次集中综合整治,先行对以上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镇逐点排查,列出整治清单,确定整治重点,“一点一策”进行集中综合整治。各镇做好集中整治后的日常巡查报告,防止反弹。
二、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从2018年7月上旬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排查摸底阶段(7月10日前)。根据前期排查出的重点采石场,逐点掌握生产、开采、人员、设备等情况,由各镇政府负责,县国土局指导,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治措施和预案。
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7月31日前)。根据整治措施和预案,由县国土局牵头,相关部门全力参与,各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集中人员力量,采取断电、封路、清场等措施,取缔非法采石场。
集中整治行动后,根据各采场的情况,由县国土局牵头负责督导相关企业,逐点落实恢复治理措施,列出各阶段目标,由相关镇政府督促企业按期全力推进恢复治理工作。恢复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验收,直至问题销号。
三、工作措施
(一)矿权保留延续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采石矿山整治保障石料市场需求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7〕107号)精神,对已经县政府同意保留延续矿权的矿山,县国土局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履行环保、安监、林业、水土和采矿权许可手续,同时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经国土部门组织评审后,做好开采和治理工作。在矿权延续期间,要加强巡查监控,对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要严查重处,情节严重经制止拒不停止开采的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矿权注销关闭类。对已注销关闭的矿山,各镇政府应责令采矿企业立即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开采生产的设备和设施,督促企业履行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封堵措施,限制进入采场。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责任的,由县国土局负责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该企业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失信名单。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各镇报请县政府,统筹安排治理资金,及时启动治理工作。属地镇政府要强化日常巡查监控,严防“死灰复燃”。
(三)非法开采类。对非法开采的采石场,要果断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以镇为单位牵头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坚决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封堵道路,没收现场堆放的矿产品,设立警告标识牌,疏散开采从业人员,责令当事人对开采区进行恢复治理,情节严重,拒不履行恢复治理责任的,由县国土局视情节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镇镇政府要落实日常巡查管控,严防非法盗采行为持续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县政府成立秦岭生态保护区开山采石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公安、国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农林局、水利局、交通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开山采石综合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夯实工作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高效开展。
(二)明确任务,夯实责任。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由县国土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合行动,保持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实质性开展好集中综合整治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次集中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断电封路、设备拆除、巡查监控、设立警示、人员疏散和地貌恢复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国土局负责保留矿权的延续办理、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审定和治理工程验收;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立案查处,做好综合整治行动的现场秩序维护,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县法院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和强制执行;县环保局负责开山采石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影响的监管,做好保留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县安监局负责开山采石生产环节的安全管控和保留矿权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办理;县农林科技局负责矿山林地植被破坏行为的管控及恢复,做好保留矿山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县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及河道保护情况的管控;县交通局负责做好非法采场运输路口开设情况的管控,协助非法开采点原料调查取证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主体灭失矿山恢复治理资金的筹措和集中综合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县地方电力公司负责非法采石场的停电和供电线路拆除;县检察院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司法监督。
(三)强化督查,严格问责。秦岭生态保护区开山采石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建立联合督查通报机制,切实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在整治中发现的黑恶势力,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不认真履职、措施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有令不止,导致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或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县监察委处理。
(四)完善机制,保持长效。各镇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联动协作机制,强化动态巡查,落实日常监控责任措施,切实做到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在综合整治行动期间,要针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面临的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将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与做法、困难与问题、办法与建议等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