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镇花扒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统建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8-015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住房保障,征收土地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86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6-23 15:06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城关镇花扒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统建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汉阴县城关镇花扒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统建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条 汉阴县城关镇花扒片区地处汉阴县城门户区,区位优势明显,其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县委县政府实施新时代城镇化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该项目的实施对于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提升汉阴县城整体形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汉阴县城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花扒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 花扒片区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配套建设、自求平衡,分期实施,安置优先”的指导方针。本方案征收人为汉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部门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部门为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花扒片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被征迁人为规划范围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汉阴县城关镇花扒片区规划范围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征收范围以汉阴县规划委员会批复通过的《汉阴县花扒片区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红线范围。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花扒片区规划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菜园地、集体预留地及公共用地等所有集体土地均由村、组集体统一一次性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交由征收部门依法征收,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统一实施拆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城市建设征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汉政办发〔2013〕59号)文件执行。规划范围以外的花扒村1-3组山坡地统一征收并予以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第六条 征收国有土地。征收属于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按照现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给予补偿;征收属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七条 花扒片区各类管线一律实行地埋敷设,禁止空中架设。征迁中涉及电力(含铁塔)、通信、电视、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供水等管线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原则上管线迁移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产权单位适当拆迁补偿自行迁改,新建管线由产权单位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与片区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第八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花扒片区规划范围内禁止抢种抢栽经济作物,改变农业种植结构现状;禁止建造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突击装潢;禁止房屋交易、调换、新建和翻建扩建;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违者一律不予补偿,不作安置依据。

  第九条 安置社区建设。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花扒片区所有被征收人一律实行统规统建换房安置,不再进行划地自建安置。安置社区用地坚持合理布局、安置优先的原则,采取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安置社区规划坚持技术规范、功能配套的原则,规划高层建筑,设计70—130㎡多种户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停车位配置等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照《汉阴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安置社区建设坚持市场运作、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实行物业管理;安置社区报建规费按照省市县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执行。被征收人所获得的安置房按商品房流程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条 统建还房安置办法。以农业家庭为单位,实行商住分离安置,由征收实施单位给被征收人无偿提供住房和商铺安置建筑面积。采取三种安置方案,被征迁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同时选择多种安置方案。已经实行划地安置的或者选择全部货币安置的不再参加统建还房安置。

  方案一:产权置换、以房换房。被拆迁户无偿拆除旧房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无偿提供新建住房和商铺安置建筑面积。

  ①被拆迁户拆除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在100㎡(含)以内的,按1:1.3产权置换,150㎡(含)以内的,按1:1.2产权置换,200㎡(含)以内的,按1:1.1产权置换,250㎡以上的,按1:1产权置换。实行商住分离,商铺安置建筑面积按20㎡/人,每户产权置换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00㎡(含)。

  ②原旧房附属房建筑面积超过的400㎡以上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附着物按(汉政办发(2012)59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予以拆迁补偿,不予置换安置;

  ③非法建筑和原批准拆旧建新旧房未拆除的建筑面积,既不予以拆迁补偿也不予产权置换。

  方案二:按人按户按地还房安置。被征迁户家统建还房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 1 \* GB3 ①符合条件安置对象的农业家庭人口×40㎡/人+被征收人农业户30㎡/户+被征收农业户土地面积×20㎡/亩+增加奖励面积=该户应安置基本住房建筑面积; = 2 \* GB3 ②符合条件安置对象的农业家庭人口×20㎡/人+被征收人农业户20㎡/户+被征收农业户土地面积×10㎡/亩=该户应安置基本商铺建筑面积;③住房+商铺安置建筑面积之和为该户安置总建筑面积。

  (1)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家庭人口可增加奖励住房安置建筑面积。

  ①被征收人农业家庭内男满22周岁以上(1996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满20周岁以上(199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婚男女青年均增加20㎡住房安置建筑面积。

  ②被征收人农业人口已婚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妇家庭,凭生育证增加30㎡住房安置建筑面积。

  ③被征收人农业人口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证,夫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的家庭,增加20㎡住房安置建筑面积。

  ④被征收人农业家庭已生育一孩,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了第二胎生育证的可增加10㎡住房安置建筑面积。

  ⑤被征收人农业家庭夫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家庭可增加10㎡住房安置面积。

  (2)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人口确认为安置对象

  农业家庭按照陕西省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和《汉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业户的认定,父母至少随同一个子女认定为一户;农业家庭安置人口,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常住农业户口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土地测绘资质单位,会同村委会对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村民立户、人口及土地面积进行测量统计、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确认。

  ①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②户口不在拆迁地,但因婚姻关系在拆迁地常住5年以上的配偶;

  ③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④国家公务人员、职工退休后回原籍长期居住,且家庭中有本地常住农业户的,从未享受过城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以并入该家庭享受按人安置部分一半的建筑面积;

  ⑤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⑥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现役军人(不含在外已婚定居人员)和因大中专院校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

  ⑦原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劳教人员;

  ⑧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⑨其他情形经村民小组全体会议或全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签字确认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计算家庭人口时,不计算为安置人口。

  ①土地征收公告之日前户口迁出、死亡的人员;

  ②因婚嫁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居住地,虽户口未迁出,但未在拆迁地生产生活,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③户口已“农转非”并迁出的人员或者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纳入国家行政、事业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

  ④参军转干(或三级以上士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通过招工、招干已按政策安排工作转为国家公职人员;

  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计生部门依法处理的人员;

  ⑥寄居、寄养、寄读和户口寄存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空挂户”人员;

  ⑦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人员;

  ⑧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方案三:货币补偿、自主安置。被征迁人就以上两个方案二选一,所得安置建筑面积折算成货币一次性补偿自主安置。货币安置根据被征迁人当前所居住地段位置,住宅按2800-3000元/㎡折算,商铺按4000-4500元/㎡折算。被征迁人也可以选择部分还房部分货币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商铺和住房安置,按照先拆迁先安置、原居住地段较好安置较好地段、高、中、低楼层搭配分房的原则;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应安置面积大于或小于设计户型建筑面积(住房10㎡、商铺5㎡,含)以内的,可按安置社区建设综合成本价(建安费+基础设施+其他费用)相互找补差价款;应安置面积大于或小于设计户型建筑面积(住房10㎡、商铺5㎡)以上的,按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市场销售价相互找补差价款;

  第十二条 花扒片区规划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口不在征迁地的非农业人员以继承、赠与取得房屋产权的“遗祖户”和原不属于本村户口,在本规划征地范围内通过合法程序购买房屋或政府移民安置并办理了合法手续居住的“外来户”按照“拆一还一”原则,实行统建还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不再进行划地安置;在本组居住的“外嫁女”,有农业户口有承包土地的按本组常住农业人口同等安置;有农业户口无承包土地的享受人口安置部分;无农业户口有承包土地的享受按土地安置部分;无农业户口无承包土地的不享受任何安置;纳入扶贫对象的“五保户”按扶贫政策兜底统一安置;原有住房已出卖转让的和原已经实行划地安置的一律不予再安置。

  第十三条 征迁实施单位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给被征迁人一次性发放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标准500元/人;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2400元/年/人,过渡时间为24个月,自搬家之日起计算,若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起,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按1.5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四条 分期实施征迁工作,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拆迁协议,按期实施搬迁、拆除房屋并腾出土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奖励。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征迁告知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签订拆迁协议、领取补偿款,腾房拆除,移交土地的,奖励20000元/户;第31天到60天完成的,奖励15000元/户;第60天到90天完成的,奖励10000元/户;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花扒片区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花扒片区建设自总盘计划2018年—2022年用5年时间全部建成花扒新区;其中2018年—2020年,一年完成征地拆迁,两年完成安置社区建设,三年完成片区市政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学校、幼儿园、商业水街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分期分批实施拆迁,安置社区与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确保2020年底前被拆迁户全部入住;到2022年底前建成交通枢纽、旅游服务中心,大数据产业园等项目,将花扒片区建设成为集生态居住、产业聚集、旅游休闲为一体的特色新区。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征地拆迁公告期限内拒不实施征迁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征收人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制定考核奖励办法。花扒片区领导小组对各职能部门开展征迁、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实行部门问责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方案经城关镇花扒村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表决签字报汉阴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本方案未尽事宜通过政府专题会议或指挥部现场专题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