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8-002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应急预案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8〕5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1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1-13 08:29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汉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15〕17号)从即日起废止。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汉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汉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贯彻落实中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
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协调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农林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办、县电信局、县电力局及各镇为成员单位。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工作;对各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信息;组织和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督导和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县发改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做好气、电保障工作。
县教体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方案。
县农林科技局: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并督促做好污染减排应对等工作。
县经贸局:制定全县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县油品供应,加强对成品油流通和存储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等应急响应措施。
县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
县国土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督导露天矿山等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和会商研判。
县住建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市政工程项目和建筑工地及县城规划区以内道路扬尘控制;配合县发改局做好天然气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落实增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交车保障响应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县卫计局:组织医疗救治,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环保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和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电力局: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县电信局:督导和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措施等信息。
县应急办:协助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各镇:负责制定本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本镇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3监测和预报
3.1监测
县环保、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3.2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县环保、气象等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应开展1次会商预测,红色预警期间,每日应开展2次以上会商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2预警与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解除
4.2.1预警与应急响应启动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实际,组织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分别对应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4.4.主要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水泥粉磨站、燃煤锅炉、砖瓦窑、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4.5.应急响应措施
4.5.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4.5.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和各镇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4.5.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县卫计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城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I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除特种车辆外,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实际,适时启动机动车限行措施,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的机动车,并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5)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4.5.4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职中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诊疗保障;县卫计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大气污染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公交车)免费或者优惠补贴政策。
(6)从严查处县城烟花、爆竹等燃放行为。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城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
(4)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可采取严格的机动车(含临时车牌车辆)禁限行措施。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实际,除特种车辆外,适时启动机动车单双号(单双号以机动车车牌尾号为准,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措施,限行时间为每日7:00—20:00,并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5)加大电力调度力度,扩大峰谷电价实施范围。
(6)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7)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干预天气作业等措施。
(8)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4.6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排放量、重污染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汉阴宣传》、县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各镇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依法从严处罚。
6.2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研究筹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制度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镇、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经费保障
县财政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手机、《汉阴宣传》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报备
按照《安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汉阴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10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