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8-0011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发〔2018〕4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2月12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8-02-12 21:50 |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县城建成区东起十天高速汉阴出入口,南以十天高速路为界,西至老汉白公路与316国道交汇处,北至龙岗公园山脊共7.1平方公里范围内,划定为Ⅲ类(严格)禁燃区,县城建成区划定比例100%;县城规划区除Ⅲ类燃料禁燃区以外的所有区域,即东以高家岭垂钓中心,向南至阳安铁路,沿阳安铁路向西经火车站,从党校沿十天高速向西至仙鸡河,向北沿北城街至杨家坝,再沿观音河电站,向东经气象局沿龙岗山脊,过麒麟沟直至高家岭共11.38平方公里范围内,划定为Ⅱ类(较严)禁燃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根据禁燃区划定分别对应为《高污染燃料目录》的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一)Ⅱ类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燃料包括: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Ⅲ类燃料禁燃区于2018年6月底前全面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Ⅲ类燃料;Ⅱ类燃料禁燃区除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于2020年底前全面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Ⅱ类燃料。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五、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不能按规定拆除或改造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相应罚款。
七、县发改、经贸、住建、交通、农林科技、市场监管、电力、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农业园区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行业监管职责,指导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八、本通告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九、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