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9号建议的函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9号
建议的函
吴永海、吴大刚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316国道改造、十天高速路、平涧一级路和阳安铁路等国家重点项目的相继实施,我县的耕地被大量征收占用。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等问题,县政府于2009年9月30日出台了《汉阴县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15号),对符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养老及医疗保险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制定了定额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定额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费,原则上由财政、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其中财政补贴40%,村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60%。参加定额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到达法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于保障标准比较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村集体又无力承担缴纳所需费用,个人更没有参保意愿,因此定额养老保险办法出台至今也没有人参保。
2014年以来,县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通过反复调研、广泛征求镇、村、组和农户意见,就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等问题为重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目标,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在汉政发〔2009〕15号文件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2016年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医疗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户(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主就业的可自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并折算参保缴费年限。
关于养老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为完善的办法,符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和财政补助由县财政统一出资,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从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的下月起按月发放112元养老生活补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县财政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1200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
但是,由于我县征地时间长,既涉及县、镇、城区建设用地,工业、商业发展用地,医疗卫生学校建设用地,还涉及二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复线建设用地等,人口变化大,迁入迁出矛盾多,情况复杂,资格认定困难较大,如果认定不准就会造成负面影响,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此,县政府非常重视,现已责成有关部门加紧调查摸底,修改和完善《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待进一步论证后再报县政府审定施行。
关于能否纳入精准扶贫政策范畴问题,因精准扶贫政策中、省、市有明确、严格的规定,我县在制定政策时不能与上级政策相悖,所以如被征地农民确因生活困难,可依照精准扶贫有关政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等精准识别程序,纳入精准扶贫对象进行帮扶。
最后,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县人社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