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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供电分公司关于办理十八届一次会议第174号议案的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15 11:50

汉阴县供电分公司

关于办理十八届一次会议第174号议案的函

 

张博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供电部门在线下砍树要进行补偿》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1987年915日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1998年17日和201118日进行了完善修正,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属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电压导线延伸距离为5米

 35-110千伏电压导线延伸距离为10米

 154-330千伏电压导线延伸距离为15米

 500千伏 电压导线延伸距离为 20米

《电力法》第十条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汉阴县电力发展规划》是“汉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部分。汉阴县所实施的电力建设项目符合汉阴县电力发展规划,是属国家法律保护的。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在《条例》第十条已明确)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根据国家法规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对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了一次性补偿。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同时,为规范用电秩序、提高广大用户对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每年在元月、6月安全生产月及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中都会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以及入户宣讲电力设施保护知识等形式,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树立保护电力设施和安全用电的意识。

     感谢您对汉阴电力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供电分公司

                        2017年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