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汉阴县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8-0102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51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4-26 16:30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与省国开行协商,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扶贫局、财政局、发改局制定的《汉阴县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5


汉阴县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支付办法

县扶贫局  财政局  发改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开行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快资金支出报账进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中省有关规定和《汉阴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开发性金融脱贫攻坚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设在县扶贫局。合作办内部设立综合协调组、项目监管组和资金管理组,统筹管理全县国开行贷款资金县级报账工作。

    第三条  为确保国开行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贷款资金和使用规模,提高报账效率,对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即由用款单位委托合作办实施具体报账、核算,严禁直拨项目主管部门、镇和项目单位。

第四条  县级报账制是指国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立项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在县级进行报账并申领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县扶贫公司为县扶贫国开行贷款资金的用款主体,具体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同省国开行、市发投集团公司的业务联系、工作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实施对省国开行共管账户的管理,资料汇总上报,完善贷款资料,项目支付资料的收集归档,贷款资金还本付息资金的划转,根据合作办项目贷款资金申请,及时向省国开行申请贷款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中标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签字盖章。

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自行组织实施项目部分)检查验收、项目资金报账和贷款资金本金的筹措,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和监理公司工程量清单和各类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签字盖章。

综合协调组(县扶贫局)负责贷款项目与全县脱贫攻坚总体项目衔接工作,协调项目监管组、资金管理组与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对项目协调情况、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检查督促,对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情况定期报送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进行通报、评比,排名,年度考评结果提请县政府进行奖励或通报批评。

项目监管组(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各镇申请贷款项目计划编订、立项、审批,参与项目的报账和验收工作,审核项目用途的准确性和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并签字盖章。

资金管理组(县财政局)负责贷款资金审核项目报账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并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报账资料的项目,出具拒付通知,注明不符合情况,报合作办领导审签后,予以退回。负责贷款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监管,负责贷款利息的筹集和拨付。

中国银行汉阴县支行(代理行)负责提供资金支付业务,根据合作办出具的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到实施单位,不得拖延、挪用、挤占,确保资金安全并流转顺畅。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县扶贫公司在省国开行开设扶贫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申请贷款资金并向省国开行报送相关资料,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合作办在中国银行汉阴县支行(代理行)开设专户,专项用于县级报账贷款资金的收付和核算,县扶贫公司定期收集汇总报账资料,及时向国开行申请贷款资金。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八条  借用还相统一原则。统一由县政府向市发投集团公司采购服务,并签定协议。

第九条  坚持资金与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报账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办不予报账支付:

(一)超计划或未列入年度贷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五)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报账限额:单笔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不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可采用县级报账支付,超过500万(含500万)的仍按原管理规定程序到省国开行进行报账。

第十二条  资金限额:单个项目报账总额以批复下达的项目计划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对项目结余资金和利息收入可按程序报批后继续用于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三条  资金结算方式:合作办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单个项目报账次数不超过三次。对于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采购类由项目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30%的预付款;工程类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一定比例的预付款,预付款在项目报账时抵扣。

第十四条  报账程序:

各项目实施单位(中标企业)向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由县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发改局、扶贫局、财政局、扶贫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面报告,并对报账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合格意见后报县项目监管组(县发改局)对项目的准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合格后报资金管理组(县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资料签署意见后呈合作办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合作办出具项目资金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核拨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中标企业)。对不符合报账条件的,需填写报账拒付通知书,呈合作办领导审定后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项目质量保证金:对贷款资金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要按照主管部门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中标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合作办拨退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组织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    报账凭据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采购或招标,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者,必须按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并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建设合同书由合作办、扶贫公司、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报账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预付启动资金报账需提供:招标公告、开标会议记录、开标会议签到册、专家评标打分表、评标结果、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文件、投标文件、报账申请单、支付证书、预付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单、资金支付审批表、项目计划文件、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开工许可证、工程量预算表、预付金额税务发票、中标企业账户等。

(二)工程进度报账需要提供:招标公告、开标会议记录、开标会议签到册、专家评标打分表、评标结果、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文件、投标文件、项目计划文件、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开工许可证(以上资料如已提供无需再次提供)、中标企业账户、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单、资金支付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量清单、监理月报、资金申请税务发票、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等。

(三)工程竣工报账需提供:招标公告、开标会议记录、开标会议签到册、专家评标打分表、评标结果、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文件、投标文件、项目计划文件、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开工许可证(以上资料如已提供无需再次提供)、中标企业账户、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单、资金支付审批表、工程量清单、监理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总结、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形象照片、工程竣工审计结论、工程税务发票、工程移交表等。

(四)支付质量保证金需提供: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单、资金支付审批表、质量复验报告、工程形象照片、中标企业账户等。

第十八条  报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按相关规定由县扶贫公司妥善保管。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及相关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和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办根据需要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县财政局和省国开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作办定期向市办公室、市发投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作办(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