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8-0191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8〕127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22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8-10-23 14:09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农行分行、省农信社、邮储银行陕西分行《关于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16〕5号)、陕西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发〔2017〕78号)、中国银监会陕西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的通知》(陕银监办发〔2017〕154号)和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面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指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为了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主导优势产业和农村特色种养业,满足扶贫对象在发展扶贫产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按扶贫小额实际信贷规模10%确定,扶贫小额信贷审贷和管理由县农商银行、农行、邮储银行、工行负责,按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放大10倍以内作为扶贫小额信贷规模。扶贫小额信贷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扶贫小额贷款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对符合贷款条件、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含5万元)、期限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发展生产贷款而发生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存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资金来源和补充渠道如下:
(一)上级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三)风险补偿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四)其他捐赠资金。
第七条 当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结余不足时,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金融办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调剂补足。
第三章 风险控制、代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 扶贫小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催收
(一)贷款到期前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回收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按时筹钱偿还贷款。
(二)贷款逾期5日,借款人还未及时归还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贷款。
(三)贷款逾期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镇政府、村委会提供逾期借款人花名册及逾期贷款情况,共同督促借款人筹集资金归还贷款。
第九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无法收回,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可纳入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有合法继承人的。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因病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扶贫小额贷款补偿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风险补偿报告;
(二)与贫困户签订的贷款合同;
(三)贷款借据和凭证;
(四)《贷款催收通知书》;
(五)《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六)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扶贫小额贷款代偿借款人名单先下发到各镇人民政府进行再次审查,并在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开公示七天,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将资料交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联合复核,由县扶贫局将联合复核名单提交县扶贫小额贷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县扶贫局根据会议研究意见,15日内从风险补偿金专户将代偿的金额拨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不足代偿的,县财政及时筹措资金拨付到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二条 对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小额信贷风险。风险承担比例为2017年6月28日之前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出现风险由县扶贫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承担风险的90%、10%;2017年6月28日(含6月28日)之后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出现风险由县扶贫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承担风险的70%、30%。
第十三条 风险贷款按照比例代偿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继续通过法律等途径向借款人追索贷款本金及利息。对追回的贷款本金,仍然按照县扶贫局、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同比例返还,返还政府的资金返还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继续用于小额信贷风险的代偿。
第十四条 县、镇、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依法追偿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追偿措施,强化对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依法将逾期不归还的农户纳入失信人信息名单并在公共场所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县、镇、村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小额信贷本金的催收面应达到100%,确保贷款到期应收尽收。要对小额信贷本金的催收和贷款到期回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各镇村公用运转经费挂钩。由县扶贫局、财政局制定考核办法及细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县扶贫局、财政局、金融办共同管理,接受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共同监督。
第十七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局、扶贫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农商银行、农行、邮储银行、工行组成的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监督;
(二)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三)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 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批准的年度补偿资金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
(二)对领导小组负责,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四)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弥补损失方案;
(五)提请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应积极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进行催收,负责对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风险借款代偿金的初审,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代偿资金进行追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风险贷款进行认定,积极采取法律等途径对风险贷款进行追偿。县扶贫局、财政局、金融办督促镇村履行职责,负责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定小额信贷本金催收和贷款到期回收工作考核办法,负责对代偿资金进行审核、代偿,及时弥补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金融办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审计。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镇、村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代偿金审批表
单位:万元
借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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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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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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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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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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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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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归还 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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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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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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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贷款金额 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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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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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风险代偿情况(可另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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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初审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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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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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局审核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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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审核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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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办审核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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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复核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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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