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公告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2-2555 发布日期: 2019-01-28 18:22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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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和噪声污染危害,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所在地;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县城规划区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渡口、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各类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运输设备、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上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一)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起“十天”高速汉阴出入口与316国道交汇处,向西南沿“十天高速”至高速路与阳安铁路交汇处(沿线含解放村、中堰村部分村民小组),向西沿阳安铁路至城关镇太平村墩溪河交汇点(含双星村、太平村部分村民小组),向北沿墩溪河至316国道,向西北沿316国道至张家湾新老国道交汇处,向东沿老316国道至前进村汉观路口(含太平村、前进村部分村民小组),经阳光小区、御景龙城小区北围墙外檐、县气象局至汉铁路(含杨家坝村、龙岭村部分村民小组),向北沿汉铁路至龙岭村三组道路交汇处,沿龙岭村级道路向东至龙岗公园脊梁路交汇处,向东沿龙岗脊梁路,经龙岗阁、汉阴中学、长兴学校至花扒村北侧山坡至“十天”高速汉阴出入口与316国道交汇处(含花扒村部分村民小组)。此环线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详见附图)

   (二)村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就本居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事项制定公约限制燃放。

上述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区域内,凡属本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的,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重污染天气以汉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为准),全县所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模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87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五、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在限制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其他时间不得在限制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禁燃禁爆工作中公然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存在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法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公告。如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为违法燃放:110;违法销售:安监局举报电话:12350)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2016年3月1日施行的《汉阴县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汉阴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示意图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