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车专项整治告知书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9-01-30 17:06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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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降低pm2.5扬尘颗粒物浓度值,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优化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切实做好保卫蓝天,治污降霾工作,根据《汉阴县环保局关于委托汉阴县公安局对运输车辆扬尘执法的函》汉环函[2019]7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2月1日起,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我县辖区道路上拉运渣土的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实施监管处罚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对在316国道及县城区域道路上机动车拉运渣土未采取覆盖或覆盖不当出现抛洒的,一律暂扣车辆停止违法作业依法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将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通知所属企业或工地,要求限期整改。渣土运输车、散装运料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运输单位或个人在出厂时应冲洗干净车辆,不带泥上路。

2、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与公路管理、交通运管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打击工程车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发挥123联勤联动机制效能。

3、对屡次出现违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运输企业及忽视环境污染治理、放任使用污染环境车辆的建筑工地,交警大队以书面抄告运管、城建、环境监察等部门采取综合治理和惩治。

4、凡发现黄标车继续上路行驶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律依法暂扣,并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报废。

5、渣土车专项整治自即日起广泛宣传,2019年2月1日起实施处罚。                         

 特此告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散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线路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汉阴县环境保护局      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