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 /2017-0000 公开目录: 财政专项资金
公开责任部门 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1-20 15:07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0


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每年增幅不低于20%。

第六条  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也要按规定实行专账管理。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和核算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主要管理和核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收支,分项目、分村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政府根据全县脱贫攻坚任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范围自主确定项目,统筹安排使用。县财政局要及时将各级到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一归集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县扶贫开发局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为加快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具体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扶贫开发局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并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同时将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

(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县扶贫开发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滚动计划、行业规划、整合使用方案,制定具体的项目计划(含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补助标准、建设期限、预期效益等),并报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根据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各镇,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逾期不能制定具体项目计划的,县财政局将书面请示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重新调整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报账进度。对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启动建设的,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催办;3个月以上的,由县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实施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资金1年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收回统一纳入当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报账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的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持。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交通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项目管理费按规定从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实行分账管理。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统筹整合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补助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二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备案、下达、公示、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部门职责等严格按照《安康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7108号)、《汉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71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报账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制度。凡由镇村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到镇,由镇村按照镇级支出报账审核程序在镇级财政报账列支;凡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级支出报账审核程序在县级财政报账列支。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扶贫项目建设内容,提供实施项目的真实、完整、准确、合规的原始支出凭证、印证附件等必须的报账资料,并对项目支出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支出报账资料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财务人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贫困户发展产业奖补资金等涉及到户到人补助名册必须明确贫困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村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一折通”账号等相关内容,并经受款贫困户(人)签名并盖手印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不同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支出报账资料:

(一)“雨露计划”补助给学员生活费部分、农村贫困户残疾人阳光增收扶贫等补助到人的项目支出报帐资料包括:项目计划或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贫困户公示图片、兑现到户名册。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支出报账资料包括: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财政投资评审最高限价文件、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及验收结论、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支出发票。

(三)政府采购项目支出报账资料包括:服务项目的最高限价文件、政府采购审批资料、商品货物(籽种、肥料、苗木、猪牛羊、鸡等)、购销合同、涉及规划、设计、概算等服务项目的服务合同、商品货物验收单、检疫合格证(畜禽、苗木)、支出发票等。

(四)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奖补项目支出报账资料包括:奖补兑现到户的名册,验收单(应明确奖补项目内容、规模、补助资金额、验收人员签字、具体的验收结论)、产业项目照片,金融机构兑付到贫困户的支付票据,由村委会填写的支出报账单等。

(五)资产性收益扶贫项目支出报账资料包括:村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资金量化到入股分红的贫困户花名册(公示无异议)、村委会申请拨付资金表,镇财政资金拨付(转账)单等。

(六)扶贫互助协会项目支出报账资料包括:扶贫互助协会账户开设许可证,村委会申请拨付资金表,镇财政资金拨付(转账)单等。

(七)上述6类扶贫项目以外的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支出报账资料,参照以上规定提供相应支出报账资料。

第十六条  脱贫攻坚基础设施等项目确因抢险救灾或实施时间特别紧急等客观原因未按规定履行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定程序,造成无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最高限价文件、政府采购审批、招投标等相关支出报账资料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直接提交县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结论最终确认的价款报账列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各项目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列支:

(一)未列入县、镇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和未报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备案的扶贫项目;

(二)未经镇人民政府书面批准,村级擅自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

(三)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违规举债实施的扶贫项目;

(四)工程建设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决算审计程序的,商品货物、规划、设计、概算等服务类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

(五)支出报账资料不完整、不齐备、不合规,支出票据未按要求签署明确审核意见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截留、转移用途的;

(六)报账审核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财经纪律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报账: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结果和类别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应要求收集、整理报账资料,认真、准确、及时填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报账单。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镇的项目,由镇村项目实施单位将支出报账资料和支出报账单,报经办人、财务人员、镇级扶贫项目管理站所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在支出报账单上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后,报镇财政审计所复核、报账列支。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在支出报账单上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加盖报账支出核销章后报账列支。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项目类型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

(一)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奖补、资金等到户到人项目,一律通过“一折(卡)通”直接打卡兑现到贫困户。

(二)工程类建设项目可根据承包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预拨支付工程款,累计预拨支付工程款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80%,剩余工程款待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合格的,方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工程质量问题及质保金进行相应处理。

(三)采购商品货物、规划、设计、概算等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向供应商直接支付政府采购价款。

(四)其他扶贫项目资金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拨付、涉农资金整合、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违规违纪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各镇、各部门工作职能,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各镇、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提供翔实的印证资料,全面接受省市对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将比照省市对县绩效评价方式对各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每年11月30日前进行,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二十四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 走”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二十五  监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二十六  监管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 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  监管责任

(一)县扶贫开发局具体负责制定精准扶贫项目规划,建立精准扶贫项目库,组织召开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和管理相关会议,审定下达财政扶专项贫资金项目计划。

(二)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资金拨付;牵头组织县扶贫开发局、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扶贫资金检查督导;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负责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支出报账;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 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六)县监察局负责查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 的违规违纪问题。

(七)各镇纪委、财政审计所对项目村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  对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违法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为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为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由资金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汉阴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6〕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