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产业脱贫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2018-0130 | 公开目录: | 财政专项资金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2月27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2-27 15:35 |
《汉阴县产业脱贫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 年 2 月 27 日
汉阴县产业脱贫奖励扶持办法
为充分调动县域内各经营主体帮扶贫困户的积极性,大力发 展特色产业,多渠道增加贫困户收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 奖励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与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订单销售、劳务用工、土地流转、资产收益、入股分红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分配机制的农业(林业) 园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
二、资金来源
按照中省市县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管理使 用的要求,统筹整合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资金、专项贷款 和基金,用于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不低于 60 (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
扶持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脱贫引导资金以及 移民(脱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资金中对口列支;用工奖励从就 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中 列支。
三、申报条件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各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达到脱贫标准的户数和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人数以及工资水平进行评 定。
(一)省、市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园区: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经营状况良好(正产生产、经营连续 6 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无拖欠工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自愿通过上述利益联结机制带动 50 户以上贫困户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 50 人以上且人均年工资不低于 15000 元。
(二)县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园区、专业合作社:注 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园区建设完成投资不低于 2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经营状况良好(正产生产、经营连续 6 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无拖欠工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自愿通过上述利益联结机制带动 30 户以上贫困户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 30 人以上且人均年工资不低于 12000 元。
(三)家庭农(林)场:注册资本不低于 20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通过县主管部门命名的家庭农(林)场、 畜牧养殖场,自愿通过上述利益联结机制带动 10 户贫困户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 10 人以上且人均年工资不
低于 10000 元。
处于龙头企业、园区、合作社、家庭农(林)场成长期,尚 未取得省市县级龙头企业、农(林)业园区、合作社命名,通过县镇两级审核,依据其自愿通过上述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户数的,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人数和工资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有金融扶持、资金扶持、 项目扶持、用工奖励、表彰奖励等政策。
四、扶持政策
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同时享受金融扶持、资 金扶持、项目扶持、用工奖励和表彰奖励等扶持政策。
(一)金融扶持。符合金融贷款扶持条件、完成年度贫困帮扶任务的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园区可获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产业贷款贴息或同额度基金贴息;市级农业(林业)龙头企 业、园区可获得不超过 200 万元的产业贷款贴息或同额度基金贴息;县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园区和合作社分别可获得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产业贷款贴息。家庭农(林)场可获得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产业贷款贴息。每帮扶一年贴息一年,最高贴息三年。
(二)资金支持。全县所筹集的产业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各 村产业扶贫户数分配到村集体合作社。经认定有扶持贫困户条件的经营主体,可采取向村集体合作社申请借资(每帮扶一户贫困户借资 3-5 万元),村、镇审核确定。经营主体分配给帮扶贫困户的权益每年不低于 6。扶持期满后,所借资金及收益全部归所帮扶的贫困户所在的贫困村集体所有。贫困村可根据经营主体经营 状况,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与原经营主体合作,其后资金收益由贫 困村全体农户所有,以此壮大村集体经济。
(三)项目扶持。符合各行业部门产业扶持政策的龙头企业、 农业园区、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电商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包装申报项目,争取资金扶持(无偿扶持和直接奖 补企业的资金除外)。
(四)用工奖励。符合条件的园区、龙头企业、米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电商企业,被人社部门认定为新社区工厂或就 业扶贫基地的,按照《汉阴县大力推进创业就业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申请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 及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
(五)表彰奖励。对按帮扶协议、按时完成帮扶任务的五大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具体帮扶成效的,在脱贫攻坚期内,县政府每年依照具体帮扶成效,组织评比活动,评选出 10 户(家)脱贫攻坚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获表彰的经营主体给予 2—20 万元以内的奖励。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 间分别为每年的 1—2 月份和 6—7 月份。
(一)申报程序:经营主体向所在镇村提出申请—村委会、镇政府实地初核(5 日内)—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实地复核(5 日内)
—公示(7 日)—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核准(7 日内)—公示(7 日)—与县产业脱贫办公室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验收标准、扶持方式、监督监管、责任追究等事项)。
(二)申报时经营主体需提交的资料:
1. 申请书(基本情况、申请扶持种类、扶持总额、帮扶计划);
2. 法人注册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 经营状况资料(含财务报表、信用记录、财务管理制度等);
4. 拟带动贫困户或贫困人口花名册(含身份证号、年龄等建 档立卡贫困户备查资料)
5. 与贫困户签订的利益联结合同。
六、验收程序及兑现办法
每个经营主体,分年验收兑现。每年 11—12 月,由签订协议的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对申报的经营主体分别组织验收和政策兑 现,根据签订的帮扶协议,经验收达到帮扶标准的,兑现相关扶 持政策。
(一)验收程序。经营主体向所在镇村提出验收申请—村、镇联合初验(5 日内)—县产业脱贫办组织检查复验(5 日内)— 公示(7 日)—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审核(7 日内)—公示(7 日)
—由县产业脱贫办公室组织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二)验收时申请经营主体需提交的资料。
1. 帮扶计划完成情况印证资料;
2. 当年金融机构清息凭证;
3. 各类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印证资料(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确认文件,贫困户工资发放表和工资汇总表、分红凭证);
4. 新型经营主体的法人机构代码证和资金账号。
(三)政策兑现方式。各类自主申报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所有扶持政策在年底统一验收合格后兑现,资产性收益借款资金签订协议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监督监管
(一)加强资金监管。县级整合的各项涉农资金、基金和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局监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扶贫资金,由县财
政局、扶贫局负责监管;下拨到各镇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各镇负
责监管。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县产业脱贫扶持奖励工作由县农林
科技局负责总牵头,在县产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财
政、审计、监察、扶贫、农林科技等部门单位及各镇要根据协议
约定,定期不定期对扶持对象产业建设进度、贫困户帮扶收益等
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将产业扶持资金作为监察、审计的重点内容,
强化监察监督,确保扶持资金安全有效。
(三)纪律要求。建立健全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产
业扶持监督联合惩戒机制,实行经营主体帮扶失责“黑名单”信
息共享和惩戒、失责退出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帮扶义务,随意变
更资金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新型经营主体法人代表建立
征信系统,对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对谎报、套取
扶持奖补资金的,视为其主动终止帮扶协议,对已经投入的扶持
资金予以追回,并收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对金融扶持的,不再对其产业贷款进行贴息,并对已贴息资金予以追回,三年内不得
再申报享受产业扶持政策;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
任,干部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其他要求
各镇要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符合本镇实际的产业脱贫扶持实施细则。对具体申报程序、扶持标准、验收标准和兑现办
法作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办法由县农林科技局与县扶贫局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