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8-003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发〔2018〕22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9月12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8-09-13 14:26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号令〔2013 年 4 月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6 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1843 号)等文件精神,现重新修改制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适用法律条例及主责单位
(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1.范围: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修缮和绿化、美化、亮化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可研、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适用法律条例: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其规模标准、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按照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17—2018 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汉政办发〔2017〕27 号)执行。
3.主责单位:各采购单位为项目主责单位,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审批并进行监管。
(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1.范围:
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⑵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⑶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①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⑷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适用法律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主责单位:县发改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及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各项目主管部门为主责单位。
二、进一步明确除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招投标规模标准除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模标准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不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 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 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的规模标准 :除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邀请招标:
1. 工程预算金额为 100 万元(不含)—400 万元(含);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国内领先或行业前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4.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除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以外工程预算金额低于 100 万元(含)的建设项目;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明确本通知中除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具体操作流程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汉阴县政务服务中心(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汉阴县政务中心(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公开招标的操作流程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2013年 4 月修订〕)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邀请招标的操作流程
1.项目审批。招标人应将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县发改局核准,县发改局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核准并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代理机构的确定。核准为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若委托招标代理,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办理招投标相关事宜。招标人应当向 3 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的制作。由招标方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内容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资料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需明确写明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决算价款以审计结论为准。
4.领取招标文件。被邀请的投标单位持邀请函及相关证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5.开标。招标会议由招标方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对整个招标活动进行监管。
6.评标、定标、中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由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会议。评标委员会由 3 人以上奇数组成,招标人从省市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进行评审后,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县政府网站和本单位公示栏同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8.履约、验收、结算。中标人按照合同中约定,保质保量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履约完毕后,向招标人提出验收申请。招标人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过程需邀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参加,中标人应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提交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并经招标人初审后由招标人提交县审计局进行审计。招标人按审计结论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
(三)不进行招标的操作流程
对于符合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财政投资评审限价内自行组织实施并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相关事宜:
1.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集体决策的形式择优选择一家符合资质要求且具有承揽该项目能力的施工单位。
2.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的 5 人以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评审限价内与施工单位就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同价款等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商谈结果达成一致后,建设单位须在本部门(单位)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3.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作出书面的验收记录并确认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提交竣工报告,并经建设单位初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县审计局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论确定的价款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4.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整收集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预算、项目评审、会议记录、资质审查、公示、合同、验收等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在项目完成后将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归档,随时接收项目稽察和审计监督。
四、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转变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操作流程。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按公开招标的流程进行操作,确需转变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需按以下操作流程办理: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建设项目拟转变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以书面形式报送主管单位,报告中需包含项目的具体概况、转变方式的原因以及申请转变的实施方式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转变为非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发改局对该项目下发批复意见,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意见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需按本通知中规定的相关操作流程进行办理。
五、进一步明确各职能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廉政风险高。在大力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同时,要有效杜绝和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各镇各主责单位要重点聚焦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和财政投资评审最高限价、项目计划管理、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验收等环节制定出明确的监管制度。在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活动中,各镇、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操作程序履行职权职责,使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招标实施方案》进行核准,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全县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维护电子交易平台。
(三)县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县住建局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交易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五)县交通局负责监管县、镇、村级道路等交通工程类交易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六)县水利局负责监管水利水电类交易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七)县国土局负责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县级)及土地整治、地质灾害类交易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八)县农林科技局负责监管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等相关交易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九)县扶贫局负责监管扶贫及农业综合开发类交易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十)县移民局负责监管水库移民类交易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十一)各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竣工结算等方面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
(十二)县监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监察。
(十三)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纪律要求和法律责任
(一)发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各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需依法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服务职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规避招标直接发包、利用标段划分规避、肢解专业分包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弄虚作假等方式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都属于规避招标的情况。
如有以上情形,经核实后,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不招标项目未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视为违规招投标行为,将由县监委严格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凡中标本县建筑施工项目的本市外县(区)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须在本县注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并全权处理在公司注册地的一切事宜。公司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拨付农民工工资和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原县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汉政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