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 /2017-0000 | 公开目录: | 财政专项资金 |
公开责任部门 | 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7月3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7-31 17:14 |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充分发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汉阴县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汉阴县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建设的意见》(陕扶办发〔2016〕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帮扶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建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由政府统一规划、扶贫部门具体指导、镇(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 全县所有行政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互助资金协会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报酬费用等均由社员决定,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提出指导意见。
第七条 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不以赢利为目的,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协会会员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
第八条 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九条 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与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
第十条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借款需有2户以上互助小组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20000元。借款占用费率按千分之六(月利率)以内计;借款对象必须是本村入会会员;借款用途限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在一年内。
第十一条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不得开支除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票据、报表、打复印费用)和管理人员报酬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互助协会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村委会负责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人员的报酬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股金支付,若占用费收入不足,应相应降低报酬。
第十三条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应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互助资金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净利润的10%和5%。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公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扶贫、监察、审计、人行等部门和镇、村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互助资金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接受县扶贫开发局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监督互助资金的使用,预防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互助资金等行为。县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人民银行对村互助资金的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占用费率等进行监督、管理,严禁突破规定借款,维护金融秩序。各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要加强对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由县扶贫开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户入会情况进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实行报表管理制度:
1、月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每月终了5日内向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开发局报送月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2、季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每季终了10日内向县扶贫开发局、镇人民政府报送季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借款还款情况表;县扶贫局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
3、年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每年终了30日内向县扶贫开发局、镇人民政府报送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借款还款情况表;县扶贫开发局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责任重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局每年年末牵头对互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借款农户发展生产和联合购销情况、增收节支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抵御市场风险情况、维护农民生产经营权益情况、完善服务体系情况、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乡村发展情况;
2、互助资金保全、借款本息回收、正常营运和持续发展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汉阴县扶贫开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