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铁腕治霾扬尘管控责任清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9-10 08:27

汉阴县铁腕治霾扬尘管控责任清单

序号

管控项目

工作要求

法律规定依据

处罚措施

责任单位

1

工地扬尘

(1)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工地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扫保洁要求。
(2)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1)对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施工企业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2)对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施工企业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治理。

(1)县住建局负责各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及老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工地。
(2)县水利局负责防洪及堤防等水利工程建设工地。
(3)县交通局(公路段)负责道路交通工程工地。
(4)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施工工地。

2

渣土车扬尘

渣土车必须密闭运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1)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渣土车。
(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行业监管职能负责手续不全、超限超载渣土车。
(3)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渣土车管理。

3

道路扬尘

实施全天候保洁,严格执行每日2次清扫、5次洒水、每周2次冲洗和雾炮车全天候作业要求。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洒水、冲洗或质量达不到作业标准的,给予作业人员-次处罚,二次重罚、三次开除处理。

(1)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2)县交通局(县公路段)负责道路清扫保洁。
(3)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道路清扫保洁。

4

物料堆场

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对未密闭堆料的,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散煤堆场扬尘管理。
(2)县经贸局局负责工业企业原辅料堆场扬尘监管。
(3)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负责砂(沙)石料场监管。
(4)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物料堆场监管。

5

企业排污

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对超标企业责令改正或者限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和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管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是否达标。
(2)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企业排污监管。

6

餐饮油烟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一百一十八条。

对未安装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运行净化设施或超标排放油烟的,责令整改,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县住建局负责餐饮油烟治理,市场监管局配合。
(2)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餐饮油烟治理。

7

烟花爆竹

禁止在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和时段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百一十九条。
(2)《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违反规定燃放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城区禁放区域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禁售。
(3)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

8

秸秆焚烧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规定焚烧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秸秆禁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