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铁腕治霾扬尘管控量化考评问责办法摘要
索引号 | /2019-0000 | 公开目录: | 大气环境质量 |
公开责任部门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9-09 11:35 |
为有效遏制我市扬尘污染,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安康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安康市201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陕西省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2018年安康市中省环保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铁腕治霾管控扬尘督查整改行动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有关要求,汇编补充量化考评问责办法如下。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扣分办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扬尘管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具体由市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扬尘管控考评考核工作。扣分情形如下。
1.施工工地。在巡查暗访中每发现一个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或安康市铁腕治霾扬尘管控责任清单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扣减相关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污染减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0.01分。
2.道路保洁。在巡查暗访中发现道路清扫、洒水、冲洗频次达不到要求的(清扫2次/天、洒水5次/天、冲洗2次/周),扣减相关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污染减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0.01分。
3.渣土车管理。在巡查暗访中发现同一现场渣土车运输存在“跑冒滴漏”3辆次及以上的,扣减相关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污染减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0.01分;发现同一运营企业渣土车运输车辆存在“跑冒滴漏”违规事实3次及以上的,扣减相关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污染减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0.02分,并责令市县区主管部门取消违规企业的渣土运输资质。
4.物料堆场。在巡查暗访中发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存在销售或使用燃煤的,扣减相关县区政府污染减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0.02分;对发现安康市铁腕治霾扬尘管控责任清单关于物料堆场任意一项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超过2次的,扣减相关县区政府污染减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0.01分。
5.重点时段。重污染天气期间,在巡查暗访中发现以上五方面情形的,按照安康市铁腕治霾扬尘管控责任清单分工,扣减相关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污染减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加倍。
二、扬尘管控量化问责办法
1.按照安康市铁腕治霾扬尘管控责任清单分工,对市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或交办的问题数量超过1个的,由相关县区主管部门对管辖地镇办分管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属市直部门直管的,由市直行主管部门对责任科室、责任企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超过3个的,由相关县区政府对责任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属市直部门直管的,由市直行部门对责任科室进行约谈通报;超过5个的,由相关县区政府或市直部门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2.按行业管理要求,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同一时段、同一县区发现2个及以上同一类型扬尘问题的,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县区政府对相关县区主管部门或镇办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发现4个及以上的,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县区政府对相关县区部门或镇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发现6个及以上的,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纪委监委对相关县区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在巡查暗访中发现超过3个及以上县区在同一时段存在同一类型扬尘问题的,由市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市直行业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超过5个及以上县区的,由市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处理。
3.按照安康市铁腕治霾扬尘管控责任清单分工,对市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或交办同一个具体问题一次整改不到位,涉及县区政府的,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对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涉及市直部门的,由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发现二次整改不到位,由市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政府或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发现三次整改不到位,提请市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处理。
4.按照安康市铁腕治霾扬尘管控责任清单分工,在巡查暗访中发现或对市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或交办的问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