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环罚决字〔2019〕20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24 08:13

  姓名:张德琳

  身份证号:612422******061645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为: 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 林        电 话:5219276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