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决字〔2019〕53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20 08:06

  安康诚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K1Y328

  身份证号码:612422******022836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长窖村一组

  法人代表:唐成钢

  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漆房废气治理设施更换的废弃活性炭未存于危废暂存间,自行丢弃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5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19年8月8日,安康诚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关于环保大检查安康诚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说明》,以未更换活性炭,只清理了几次活性炭,且废活性炭渣用塑料袋装着放置在危废储藏室为由,申请从轻处罚,我局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及情结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予采纳请求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未按规定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并处罚;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公司喷漆房废气治理设施更换的废弃活性炭未存于危废暂存间,自行丢弃处理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属于初犯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 林

  电 话:5219276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0日